標題:
[馬來西亞]
兒童修正案賦權警員感化院主任捉逃學生免逮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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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qonqq
時間:
2015-12-4 07:28 AM
標題:
兒童修正案賦權警員感化院主任捉逃學生免逮捕令
(吉隆坡2日訊)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今日提呈2015年兒童法令(修正)法案,這項法案賦權警員和感化院主任,在沒有逮捕令的情況下,逮捕曠課或逃學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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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如何,法案闡明,警員不能使用手銬扣捕學生,除非後者犯下重罪,或嘗試逃脫、反抗警方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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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法案是由部長拿督斯里羅哈妮在國會下議院提呈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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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警員逮捕兒童時,必須告知對方逮捕的理由,在向兒童錄取口供前,必須盡快通知兒童的父母、監護人或親戚;感化院主任可以通知監護人,有關兒童被捕及當下的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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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重罪仍可照常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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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案下,兒童可以與他們選擇的律師討論,此外,警員可以允感化院主任、父母、監護人與被捕後的兒童,出現在同一個場所,以確保兒童福利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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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案也賦權監獄官,在沒逮捕令的情況下,逮捕任何從葛尼感化院(Sekolah Henry Gurney)逃脫、或缺席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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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修正案獲得通過,犯下重罪的兒童可以照常去指定的學校上課,豁免進入感化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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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孩子可罰5萬監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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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正案下,販賣親生骨肉的罪行刑罰提高至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0年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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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修改第48和49條文,任何“轉讓”孩子監護權屬於犯法,原本的刑罰是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和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提高至上述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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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媒體報導兒童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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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修正法案下,政府為了加強對兒童的保護,修正案將限制媒體報導兒童罪案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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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也廢除兒童犯罪的鞭笞罪行,並修訂第91條文,以社會服務令取代鞭笞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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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新增第3A條文,說明兒童法庭可以判處犯罪的兒童,在指定場所和時間,執行共計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這項社會服務令必須在6個月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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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說,社會服務令是一種指令,而不是就此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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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必須在社會福利局官員的監督下,執行社會服務令,且全程要服從兒童法庭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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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兒童乞討賣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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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兒童法令(修正)法案將加重第32條文的刑罰,即任何帶兒童在街邊乞討、街頭唱歌表演、非法兜售彩票、涉及賭博等活動,將被罰款不超過2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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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時間遺棄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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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也在這項條款下,增加社會服務令,以示加重刑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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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修正第43條文,闡明從外國引入大馬、接收和匿藏兒童,並將兒童當作賣淫工具,皆為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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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也修正第33條文,若父母或監護人沒有準備或安排適當的看護場所,就丟下兒童不管,且與兒童分隔的時間太長或不合理,一旦罪成,將被罰款不超過2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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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項罪行下,法案也新增社會服務令刑罰,懲罰違法的父母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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