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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時事討論] 吳靄儀: 「一地兩檢」:提醒懶惰議員 [打印本頁]

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5-11-21 11:59 PM     標題: 吳靄儀: 「一地兩檢」:提醒懶惰議員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5-11-22 12:01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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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靄儀: 「一地兩檢」:提醒懶惰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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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9 U% i) B" N% j, x" ^公仔箱論壇「一地兩檢」的關鍵問題是,《基本法》第18條保障內地法律不能在香港特區實施。在香港進行「一地兩檢」,必然涉及在香港境內執行內地法律,所以與第18條有衝突。香港特區固然無權立法容許內地人員來港執法,但同樣亦不能自行執行內地法律,因為問題不在「誰執法」,而是在「執甚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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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e6 K0 G" J0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所謂「一地兩檢」有「先例」,並不正確。現時深圳灣口岸的「一地兩檢」,是在中國內地實施香港法律,與第18條不相牴觸。在中國內地執行香港法律的法律問題,原是香港立法機關無權為中國內地立法,其法律管轄權(有境外效力者除外),一般只限於香港境內。所以當年解決辦法,就是藉《基本法》第20條,中央額外授權特區,在深圳灣口岸租賃一幅土地,視該土地為香港區域,在該土地範圍內實施香港法律。這個方法其實有很多問題,不過都被掃入地氈底。但重要的是,在內地實施香港法律可行,不等於反過來內地法律在香港實施法律上可行。在內地實施「一地兩檢」,並非「先例」。2 S0 ?7 P- ?6 ~  k3 q

1 C/ k9 X7 ~8 n& o+ O另一個所謂「先例」,是借鑑外國的機場、車站、海關,例如美國與加拿大之間,或歐盟各國之間,在邊界實行「一地兩檢」是平常事。但這也不是可援的「先例」。主權國之間可以透過協議,容讓互相在對方境內有限度執法。但特區與內地之間,並非主權國與主權國之間的關係。特區與內地,同受《基本法》第18條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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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問題,全部在立法會充分辯論過,並有逐字紀錄及當時參閱的資料及審議的文件全套存檔,可以隨時在電腦上查閱。今時今日,議員公開發表意見及報上撰文,聲稱「一地兩檢」有上述先例,為何不見他/她們稍為翻查一下資料?說甚麼泛民否決政改迫香港「原地踏步」?最令立法會「原地踏步」的其實正是頭腦懶惰,信口開河的建制派議員!- L8 f' J# `, @5 \3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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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初,立法會審議《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條例草案》。當時我們已警覺到不能讓它含混變成在香港實行一地兩檢的先例。所以在2007年4月26日通過法案的辯論上,我已清楚發言,紀錄在案。深圳灣口岸的一地兩檢,基本上是在內地成立特區的「新租界」。「新租界」雖由國務院說明是由香港以禁區形式管理,但一切香港法律得以在區內生效。這個模式,其實會引起很多難以預計的法律問題,但若然將這個模式「回流」,反過來用於在香港實施,那就是眼前的一場大禍。所以還要清楚講明,內地劃地租給香港可以,但香港劃地「租」給內地,執行內地法律猶如是內地一部分則不可以,因為香港區域邊界早已由人大決定並通過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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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_1 x0 V! q0 O公仔箱論壇涉及重大憲制及法律問題,政府當年秘密諮詢過大律師公會。其中有一點,就是該次人大授權為何未經納入附件三就可以在特區實施。大律師公會認為那是內地的一次過性質的行政決定,並無一般的規範性,是故不是「法律」,不需納入附件三。政府則堅持人大決定是「法律」,但卻「同意」大律師公會不必納入附件三,成了極壞的先例。公仔箱論壇, \5 s1 U9 d- U& r* p.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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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費那麼大的勁,驚動人大常委會及國務院,當然志不在小小一個深圳灣口岸,其實志在為高鐡一地兩檢鋪路及試水溫。這正是我們當年已要致力死守防線的原因。" f) w9 Q# `% ?9 ^' L" |* [

5 S# L4 O' ~) D  j/ B公仔箱論壇果然,法案通過後不久,黃定光議員在2008年5月7日就提出動議辯論,要盡快在高鐡和機場實施一地兩檢,而林健鋒提「修訂」,在跨境直昇機場也要一地兩檢,而且引用深圳灣口岸的一地兩檢及外國邊檢為先例,仿佛短短一年前的辯論沒有發生過。os.tvboxnow.com1 e8 N0 {( F5 [- X/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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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在明報專欄《一地兩檢點解唔得》提及,2009年12月18日財委會高鐡撥款辯論上,泛民如我,極力反對,因為一地兩檢違憲,不可行。政府不顧一切,建制派照撐,因為高鐡根本是政治項目。霸王硬上弓之後,今日「洗濕了頭」(「田北辰說全身盡濕」)就老調重彈,政府豈是失憶?其實早有預謀,深知建制派必然照撐,而香港市民就會像政改方案那樣認命。還有,純屬巧合,2007年的大律師公會主席,今天是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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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些人,一國一制等閒事,他們在內地也有特權,「一地兩檢」當然是叫政府快些解決的「技術問題」,但對廣大的香港人來說,「內地法律不能在香港實施」,附件三不濫用,卻是人權自由,港人治港的重大法律保障!
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5-11-22 12:03 AM

【高鐵一地兩檢】袁國強:中港有共識 必須容許內地人員 香港境內執法6 I9 a3 a8 l0 H4 J( C! f& d%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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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及運房局局長張炳良,今午在北京與港澳辦官員會面兩小時,商討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的安排。袁國強在會後向傳媒表示,雙方在法律基礎和實際運作上,部份有基本共識,要實施一地兩檢,就「少不免」要容許內地人員在香港境內、未來的西九高鐵總站內執法,「呢個係避免唔到」,但執法程度有多大,如何做到符合基本法,不影響一國兩制的概念,問題複雜,還要商討,明年初雙方會再舉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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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國強:避免唔到 考慮執法程度; _, P2 I! Z( D9 l. n" A8 `0 U

0 T* E* I0 g" _: nos.tvboxnow.com袁國強強調,如不容許中國人員在香港境內執法,就難實施一地兩檢,但要考慮內地人員在香港境內的執法程度,以及是否有特別安排等。他說,由於有基本法,高鐵一地兩檢比外國的國與國之間同類安排更複雜,但與內地官員在實際運作和法律基礎上交換意見,部份已有基本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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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處理『一地兩檢』問題,少不免一定要容許內地人員在香港特區未來的西九站裡執法,呢個係避免唔到。問題是若不容許在西九站執法,根本無可能做到『一地兩檢』,關鍵是如何從法律及憲制上的角度,令一方面事情可進行,另一方面符合《基本法》,不會影響《基本法》『一國兩制』概念,這是我所說的複雜程度,如果不執法做不了『一地兩檢』,問題是我們要考慮的是執法程度有幾大。」: Y# X. a- ~4 \& y. t9 i* i
(袁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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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靄儀曾撰文:一地兩檢違憲 高鐡是政治項目公仔箱論壇; s2 T  n( H  X' G0 `6 y

8 W% D& S! u; }6 K4 e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前立法會法律界議員吳靄儀,曾在《立場新聞》撰文,指出「一地兩檢違憲,不可行。政府不顧一切,建制派照撐,因為高鐡根本是政治項目」。她強調對廣大的香港人來說,內地法律不能在香港實施,基本法附件三不濫用,是人權自由,港人治港的重大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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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的關鍵問題是,《基本法》第18條保障內地法律不能在香港特區實施。在香港進行「一地兩檢」,必然涉及在香港境內執行內地法律,所以與第18條有衝突。香港特區固然無權立法容許內地人員來港執法,但同樣亦不能自行執行內地法律,因為問題不在「誰執法」,而是在「執甚麼法」。公仔箱論壇6 ]2 p+ d- k5 S- E* F6 g6 h" t2 J
所謂「一地兩檢」有「先例」,並不正確。現時深圳灣口岸的「一地兩檢」,是在中國內地實施香港法律,與第18條不相牴觸。在中國內地執行香港法律的法律問題,原是香港立法機關無權為中國內地立法,其法律管轄權(有境外效力者除外),一般只限於香港境內。所以當年解決辦法,就是藉《基本法》第20條,中央額外授權特區,在深圳灣口岸租賃一幅土地,視該土地為香港區域,在該土地範圍內實施香港法律。這個方法其實有很多問題,不過都被掃入地氈底。但重要的是,在內地實施香港法律可行,不等於反過來內地法律在香港實施法律上可行。在內地實施「一地兩檢」,並非「先例」。* G& H( r) E# s8 l4 l: w+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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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所謂「先例」,是借鑑外國的機場、車站、海關,例如美國與加拿大之間,或歐盟各國之間,在邊界實行「一地兩檢」是平常事。但這也不是可援的「先例」。主權國之間可以透過協議,容讓互相在對方境內有限度執法。但特區與內地之間,並非主權國與主權國之間的關係。特區與內地,同受《基本法》第18條約束。- {! G. z/ c5 N/ n' f
(吳靄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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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cr125    時間: 2015-11-22 02:26 PM

五毛去了哪里,还没有吃完屎吗?快快显身反驳此篇文章
作者: billzhang    時間: 2015-11-22 03:48 PM

香港所谓的议员说的东西, 其实经不住推敲, 其中最害怕的是 ,以后中共就会进入香港执法, 那么这些人说中共坏话的时候, 就会给大陆警察抓,这个就是典型的,又要威又怕死的香港人举动啦, + |' T( S& z4 X" J
其实, 香港高铁对香港经济好处很多, 反而对大陆来说这条几十公里的高铁可有可无, 如果真的坚持不让高铁进入香港, 最后后悔的, 其实是香港人本身, % V% B. D5 F5 \2 W+ \
另外, 关于议员说的执法问题, 其实在加拿大的机场就有美国的海关存在, 国家之间都可以这样了,一国两制下,还不容易, 最多就是提请人大解释基本法第十八条而已, 主要是这些议员为了自己的利益不肯做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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