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n. i, h a. _5 f1 ^7 A# \ 如果參照《基本法》對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定義,應該對行政長官的獨特地位更加明晰:第五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第六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第八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很清楚,上述三個機關“都是”,也可以說“只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組成部分。因此,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首長”,行政長官對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組成部分”的三個“機關”擁有領導權,具備高出三個“機關”的身份地位,當然是合理合法的。 tvb now,tvbnow,bttvb0 l- s' u# ?7 @; c( S6 g z/ e$ \0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