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B& m, Q4 x v. W9 f- j! E這項倡議,似乎讓馬政府早該積極推動卻一再拖延的重要題目,出現了可以及時拍板定案的曙光。過去討論如何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時候,常常出現一種迷思,以為五權分立再無空間設置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其實在三權分立的國家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空間甚低,不容易出現能夠發揮效能的獨立機關。反而是五權“憲法”的架構之中,原有“監察院”這樣一個現成的行政部門監督機關,很可以扮演國家人權委員會保障人權的角色。作為國家的、獨立的院級監察部門,其實本來就應該是個相當於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機關。 公仔箱論壇* T$ h, }( E/ x. B' @4 m
( y% c6 Y" U6 m, o- }+ E" }os.tvboxnow.com 平情而論,“監察院”雖然已成立工作編組性質的人權委員會,但是既不是個機關的編制,也距離巴黎原則的理想甚遠。在“監察院”歷來的工作表現上,人權保障的功能其實並不彰顯。此中的關鍵不僅在於組織功能定位,而在於人事的選擇。試問,如果有足夠具備人權保障背景的“監察委員”,今天的“監察院”不早就可以被人視做國家人權委員會了嗎?如能在組織及人事立法上做出適當調整,在“監察院”系統內由“監察委員”組成正名為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獨立部會級機關,不必“修憲”即可實現,台灣懸宕多年欠缺專責人權機關的遺憾,應可迎刃而解。 0 d7 w8 r4 T4 ?" H1 f3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L! T1 \0 P# x" U
應該打破的憲政盲點是,就設置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憲政條件而言,舉世恐無比台灣條件更成熟的國家!應該以國家人權專責機構成員自視的“監察委員”,既有調查權,又有彈劾權,也有擔負推動政府人員人權教育的能動性,只要委員們具備並發揮正確的人權意識,就可大幅提升行政部門對人權工作應有的重視。在人權事務上,台灣尤其應該要有成為兩岸中國人表率的眼光與識見。依照巴黎原則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是個可以產生長期人權效益的政策,值得馬英九再加一把勁盡速求其實現。 tvb now,tvbnow,bttvb2 e" R: v. H.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