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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馬來西亞] 民政婦女組促擴展刑法強姦定義 [打印本頁]

作者: qqonqq    時間: 2015-5-18 07:54 AM     標題: 民政婦女組促擴展刑法強姦定義

(吉隆坡16日訊)民政黨婦女組今天建議政府擴展刑事法典的強姦定義,即使在自然的情況下遭任何物體插入陰道的行為都應被視為強姦。
4 u& b) L8 a- _1 ?% u' H' v3 L1 H$ v該黨婦女組主席拿督陳蓮花說,政府的當務之急是修改法令,維護女性的權益和尊嚴。tvb now,tvbnow,bttvb0 f5 Z2 K+ ?$ R
她今天主持民政黨婦女組中委會會議後,在記者會上針對上訴庭推翻高庭判決,判60歲老翁強姦少女罪名不成立而評論。陳蓮花坦言對法庭的判決感到失望,因為老翁以沾精液手指插入受害者私處不符合強姦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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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形容判決是對女性權益及尊嚴的侮辱,同時也將成為大馬司法的危險先例。! ~( @& G5 [# ~2 M. F
“我認為這是我國在保護女性和孩童權益鬥爭上的一個黑暗時刻,法官以受害者同意的論據來合理化肇事者的行為,這是絕對不能容忍的。​​”
) V/ f+ {" ~' R6 o' @; |0 ztvb now,tvbnow,bttvb她說,根據2001年兒童法令第2條文,年齡低於18歲者在心理和思想上都不能成熟理解他們有權拒絕任何親密行為,因此受害者的同意不應合理化肇事者的侵犯舉動。( Z& V* K/ }7 d# }
肇事者須為罪行負責os.tvboxnow.com) @( L4 c/ n7 y9 u. |& X
陳蓮花認為,涉及案件的男子可在刑事法典第375(1)條文下被控,即所有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行為者,無論少女是否同意,都可構成強姦罪。os.tvboxnow.com! I0 u, R( j. N8 V, B* v3 y
“法庭以受害者同意之前的性行為,使肇事者脫罪,這是不合理的。”
7 _6 e' x( u( d* r7 _, {os.tvboxnow.com另一方面,她說,在此案件中,社會正義必須得以伸張,肇事者必須為他的罪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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