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 m' R/ P! k, N6 X 6 K2 z, k' |, S" }/ v' b1 m/ Eos.tvboxnow.com當你發現自己不幸身患末期疾病、壽命只餘十二個月的時候,你還會有心情牽掛那儲了n年的強積金嗎? 8 u9 V8 }. D$ E + Y' y6 @$ K+ l立法會早前三讀通過《強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容許罹患末期疾病、壽命只餘十二個月或以下的受託人,提早領取強積金。老實說,當小編看到這則新聞時,心中「當堂打個突」,政府在2000年12月正式推行強積金,目的是希望市民為退休未雨綢繆,不管供款多少,當你有需要時,這筆款項能夠派上用場。 # D& t4 c, d% C- vos.tvboxnow.com + ?0 y0 w# p! Y; m) V個人認為領取強積金確實需要有所限制,以防部分人毫無節制,「拎得就拎」。不過,如領取強積金只局限於市民永久離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已到退休年齡等,才能全數取回金額,此制度未免過於僵硬,毫無彈性可言。9 s. G+ h. B0 e m' I* p9 y
4 J+ L7 T6 u! P& s- E U2 hos.tvboxnow.com對於一個身患重病的人而言,理應希望及早治療,以延續生命,此時強積金款項正是應急之用。如款項只可在人生最後十二個月才領取,那對於快將逝去的人來說,意義何在?政府在考慮修訂條例時,未能做到急市民所急,完全忽略了基層市民真正的需要,做法相當「無情無義」。結果,未能堵塞強積金的漏洞之餘,亦可能令真正有需要治病的病人冒犯法之險,謊稱離港或作其他誤導性陳述,提早領取強積金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