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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頂層設計,批評了當今中國現實中比較嚴重的「有法不依」、「以權壓法」等現象,表明「必須下大氣力加以解決」。遺憾的是,今年8月31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8‧31決定」)正是「有法不依」、「以權壓法」的典型!公仔箱論壇+ ^3 b' u+ J# F) n0 C
* V' [+ B3 ?8 b' l- K% Vtvb now,tvbnow,bttvb本文單純對「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進行「解剖麻雀」,看8‧31決定的「有法不依」、「以權壓法」到了何等離譜的地步! ( s% ]6 b3 y0 a) v, F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os.tvboxnow.com* O! u! H% @/ j8 x8 i0 w, X( w$ Q
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與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憲制基礎和法律規定是區別很大的。如果說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關係到「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涉及中央「任命」的話,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卻是屬於「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範疇。根據基本法第66條,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因此第68條規定立法會「由選舉產生」,並不需要像行政長官那樣「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所以,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規定第3條規定「2007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 w' z) B' S' Z- {公仔箱論壇os.tvboxnow.com: j' {7 u! l) e' j6 Q/ O Q
請大家注意,基本法附件一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條文最後一句是:「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即是人大常委會對此擁有決定權,可「批准」亦可「不批准」,以體現「堅持一國原則」;但基本法附件二關於立法會產生辦法條文最後一句卻是:「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即是人大常委會對此不擁有決定權,不存在「批准」或「不批准」權力,以體現「尊重兩制差異」! ! J, U) m: T: `* e3 Z 1 f9 \+ E& ~3 a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大家不妨參考基本法第17 條,當中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足以證明,按照基本法規定,「批准」和「備案」完全兩回事!眾所周知,1984年12月公布的《中英聯合聲明》也曾向聯合國「備案」,但聯合國完全無權對中英聯合聲明「批准」或「不批准」,此乃常識! * \- x9 ?( W* l3 V0 a- K; C3 n公仔箱論壇) M& C9 i$ _3 b
對不存在「決定權」的立會產生辦法作「決定」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c; ~ I- v7 B5 O7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