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 K' h8 ^; {- `1 p2 v, Nos.tvboxnow.com 媒體追問有無任何諒解備忘錄與台灣參與APEC的限制或規定?徐詠梅稱,“台方參加任何國際組織跟各方對相關事宜都有達成共識,比如以中華台北會籍名稱參與等;但台方跟中國大陸沒有達成任何協議。” 公仔箱論壇( C1 u. x D$ V7 A R. }& X
3 ^' g; T* H# ` V: s 我們認為,台灣“外交部”否認APEC有‘諒解備忘錄’,經不起反駁。翻查資料,1991年,中國大陸與APEC簽署《諒解備忘錄》,明確台灣和香港作為地區經濟體,分別以“中國台灣”、“香港”(1997年後改為“中國香港”)的名稱加入APEC。台灣當局與韓國簽署的《諒解備忘錄》,也清楚地記載著台灣參加APEC會議的要求:只能派出與經濟事務有關的“部長”出席APEC部長會議;“外交部長”和“次長”不得參加;台灣在APEC的使用名稱為“CHINESETAIPEI”(“中國台北”,台灣譯為“中華台北”)。 0 h) \8 u' y5 j8 _- m. ~5 I-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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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台灣方面在簽署備忘錄時作出了三項承諾。第一,由於APEC屬於經濟體性質,所以台方同意用“中國台北”的名義加入,而不用“中華民國”的名義;第二,台方同意參加部長級會議的代表是“經濟部”負責官員;第三,台方“外交部”參與會議的代表則以資深官員(司長)為主。按照這個慣例,台灣與會的代表向來是“經建會主委”或“經濟部長”,“行政副院長”或更高級別的官員都不能參加。 0 ?- f8 ~& E/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