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8 }& ?% v, w/ W. O( g 五、電信企業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履行社會責任,建立健全電信資費內部管理制度,自覺規範經營行為,努力降低經營成本,為用戶提供更優質、更低廉、更透明的電信服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按各自法定職責加強對本地電信企業的指導、監督,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遇到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報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X) D% l: m! {6 O% b' d9 |! H
. _9 N7 c! q3 @6 D 本通告自2014年5月10日起執行。《國家計委、郵電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電信資費文件的通知》(計價費[1997]2485號)、《國家計委、資訊産業部關於印發省(區、市)通信管理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管理的電信業務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格[2002]1320號)、《國家計委、資訊産業部關於印發<電信資費審批備案程式規定(試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489號)等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