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9 E+ I, f% s# v, e: K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現在特首及一眾官員不斷強調法治。我懷疑他們是否明白法治(rule of law)與依法辦事(rule by law)的重大分別。警方找到適用的法律條文,寧嚴莫寬地執法可能沒有錯,但在處理輕微罪行上(例如阻差辦公、停車熄匙),執行部門和人員都有不同程度的酌情權。根據律政司公開的「檢控守則」,檢控人員不得受影響的因素包括「對政府在政治上可能帶來的影響」,而檢控人員要「肩負社會責任、秉持公正」,近期頻頻出鏡解話的律政司長袁國強當然清楚《基本法》賦予他檢控「不受任何干涉」的憲制保障;「檢控守則」亦引述一案上訴法庭的判詞,指出「律政司司長能作出獨立檢控,是法治的關鍵……是否向市民提出檢控或停止檢控,應由檢控機關根據數宗案件的理據而決定,不受政治或任何壓力所影響」。 8 V+ O; N- z1 [' K2 H# R8 ~$ A& T ( A- k! w# s8 d( |- v9 u& R還有,根據法治原則,警方的責任不只是依法辦事,更要維護市民在《基本法》下享有的各項自由和權利。以遊行為例,警方的責任不只是維持秩序或公共交通服務(大規模遊行當然會影響公眾以至商營服務),更重要的責任是協助及方便遊行人士行使遊行的自由和權利,以及避免市民在覺得被故意刁難下作出衝動甚至違法的行為。1 N( E9 U( y' }0 p# r)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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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分析不是在袁司長或其他建制派律師面前班門弄斧,而是想指出在袁司長履行獨立檢控的職責,以及今天的法官和參與黑衣靜默示威的大多數律師堅守(與《白皮書》可能理解有別的)司法獨立的合理假設下,警方不可能獨斷獨行。面對大規模的抗議行動,政府從拘捕涉嫌違法的參與者、錄取口供、蒐集證據,提出檢控,然後由法庭排期審訊,到罪成判罰或坐牢,整個過程要有效率地完成,以及達致阻嚇的目標,真的是談可容易。 , r6 z. V0 p8 P9 u9 E5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公仔箱論壇3 g& M0 t" k' r" q6 q# X. m7 v
當愈來愈多激進人士不怕被拉、留案底、甚至坐牢時,政府要動用的時間和人力只會不斷倍增。當政府把大部分警方放在維穩上,其他嚴重得多的非政治性罪行會受忽略。同時,不斷執行控制遊行示威以至清場任務的前線警察會承受很大的壓力,而武力變成暴力的風險極高,整個社會的安寧和治安都受到損害。$ [% z! D4 d+ k; e* J6 C3 C
( I: L4 p# z7 S9 `4 w回到此文的題目。讓我把「有效管治」定義為最低標準的「社會穩定、政令通行」。不談民主、人權,在任何社會,強烈而被壓的政治訴求會造成社會動盪。在香港,警權依然受到法律限制和司法制衡(即檢控不等於罪成)。特區政府不可能像其他極權政府般依靠執法部隊在一個政治動盪的社會維持社會穩定,社會不穩定,管治自然失效。2 n; D7 T i& r- z. m. m"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