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七一」遊行,區區被控「非法集結」,一三年五月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重判監禁六周、緩刑十四個月和罰款二千四百元,其後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五月十九日裁決,不服定罪的上訴駁回,不服判刑的上訴部分得直,原有判監緩刑撤銷,改判罰款四千八百元。os.tvboxnow.com! r: S2 c3 o. f9 M _
9 j! `. X; p! u3 [' d所謂公民抗命破壞法治,其實衝擊的頂多只是「法紀」(Law and Order);特區政府掛在嘴邊的「依法辦事」(Rule by Law),只是把法律當作統治工具,嚴人寬己;真正的法治(Rule of Law),是不論官民同受法律規範。當中共視《基本法》不干預香港事務的條文為無物,當港共政權執法不再保護港人,當法院無法制止政府的違憲行為,公民抗命便成為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