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馬來西亞] 法官:控方無法證明圖殺警及偷車‧青年洗脫罪名獲釋 [打印本頁]
作者: eqwai 時間: 2012-9-7 07:25 PM 標題: 法官:控方無法證明圖殺警及偷車‧青年洗脫罪名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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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蘭莪‧八打靈再也7日訊)鑑於控方無法出示有利證據證明被告企圖殺警及偷車等罪名,靈市地庭法官今日宣判一名年輕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當場釋放。tvb now,tvbnow,bttvb0 {9 `: Q/ \( C
27歲的被告其健興(廣告公司職員,譯音)一共面對4項控狀,第一控狀指他於去年10月4日,下午約12時40分,在首邦市USJ19數碼城後面的馬路,企圖開車謀殺一巡伍長莫哈末法喜巡警,觸犯刑事法典307(企圖謀殺)條文。
0 c8 f; I* m0 r! V- B0 v0 _' H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根據第二控狀,他被控於去年9月25日,從早上10時30分至下午4時45分之間,涉嫌在淡邊金山花園(Taman Bukit Emas)偷取車主林志強(譯音)黑色的本田思域(Honda Civic)車,價值9萬5千令吉,抵觸刑事法典379A(偷竊)條文;他可選擇交替控狀,指他在去年10月4日,下午約12時40分,在首邦市USJ19數碼城後面的馬路,因疑擁有失竊車主本田思域車而逃避警方檢舉,並違反刑事法典411(協助收藏贓物)條文。os.tvboxnow.com F$ I4 E8 t# y3 J
與此同時,他也在相同時間及地點被控魯莽駕駛導致車輛撞上路人陳漢玉(51歲,譯音)的奧迪(Audi)車尾,觸犯刑事法典279(在公共道路魯莽駕駛)條文;以及沒遵守警方指令停車而抵觸的1967年警察法令24(3)條文。 (星洲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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