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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天價罰金”別是為了“殺雞儆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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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r2907
時間:
2011-12-17 12:54 PM
標題:
“天價罰金”別是為了“殺雞儆猴”
2151萬元罰金!湖南郴州桂陽縣農民李清,可能做夢都沒想到,在當地市場和淘寶網販賣假冒“鄂爾多斯”等名牌的羊毛衫,居然被鄂爾多斯警方千裏抓捕,
還被鄂爾多斯中級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151萬元。(《南方都市報》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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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銷售假冒名牌羊毛衫,侵犯了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當然應被追究責任。但個案公正是法律運行的起點,法律對地方企業“保駕護航”也應有邊界,任何人不能作為“殺雞儆猴”的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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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刑法》規定,對于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可以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法律沒有規定罰金的數額,但確定罰金數額應“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如果明顯高出犯罪分子的繳納能力,那就有損判決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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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李清店內吊牌價為2180元的假“鄂爾多斯”羊毛衫有4351件、1680元的有17403件……吊牌價達4300多萬元,這被法院認定為“非法經營數額”。但吊牌價不是售價,據辯護律師提交的資料,假羊毛衫的真實售價僅100多元。但法院以實際銷售金額無法查清為由,堅持適用“吊牌標價”,可能有違“無罪推定”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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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標罪的“非法經營數額”到底怎麼算?據2004年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于已銷售的商品,按實際銷售價計算“非法經營數額”;尚未銷售的,按“標價”或已查清的實際售價平均值計算。假冒羊毛衫的實際售價不過100多元,即便依司法解釋按“標價”算,也應按網上的“標價”,而不是“吊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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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應該相當,李清沒有經營幾千萬的假冒商品,就不該承擔這麼重的刑罰。事實上,他4個月來只賣出400多件,銷售額總共才6萬余元,獲利1萬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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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過路費案”剛定案,就冒出“天價罰金”,前者把汽車超載的“懲罰性過路費”視為詐騙金額,後者以現實中不可能實現的“吊牌價”計算“非法經營數額”。這樣的深文周納,不能體現司法專業性,只會加深公眾對司法公正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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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人玩味的是,李清從浙江進貨,在湖南銷售,其犯罪地點不在內蒙古,卻被鄂爾多斯警方千裏抓捕。對于其中的管轄權爭議,法院的解釋是:據公安部內部的一份通知,在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不持異議的前提下,由鄂爾多斯警方偵辦假冒“鄂爾多斯”商標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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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主場偵辦”、從高認定犯罪金額,以及“天價罰金”,大有可商榷之處。(袁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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