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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配合國際公約 政院修2法 [打印本頁]

作者: scum132    時間: 2011-3-3 05:00 PM     標題: 配合國際公約 政院修2法

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懲治走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致重傷,得處以死刑的規定刪除。法務部表示,現行「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規定,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致重傷之情形,得處以死刑,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規定「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之意旨未符,因此修正該條文,刪除得處死刑之規定。4 i+ c( }6 P; T- ?
此外,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行政院會也通過法務部所提「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0條、第33條修正草案。
1 B- I% s& W1 s+ f0 w法務部說,人權保障無國界,為確保在台外國籍與無國籍被害者受到合理及平等對待,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於外國被害者保護單純採互惠原則的規定,有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平等保護原則,因此修正相關規定。
4 F+ d) j8 Z1 q) O! L  W2 z公仔箱論壇法務部表示,這次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30條,使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籍的配偶或勞工等犯罪被害人所受保護,不因國籍而有差異,並刪除現行條文第33條有關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應受互惠原則限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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