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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菊:警辦案 當事人可影音蒐證

法務部去年行文各縣市警察局,指司法警察人員也有隱私權,被偵查當事人若未經在場辦案司法人員同意,不得自行錄影蒐證;高雄市長陳菊昨天說,法令解釋不應妨害人民的基本權益,她要求全市警察執行勤務,在不妨害公務執行的情形下,應尊重當事人自行錄影、錄音保全證據的權利。 高雄市警察局人員指出,日前一名大樓住戶與大樓清潔工人起爭執,員警到場處理時,大樓住戶拿出錄影機拍攝員警處理情形,員警引用法務部去年的公文,要求住戶取得他的同意才能拍攝,整個過程被大樓監視器拍下並PO網,在網路上引發討論。 市警局人員說,被偵查當事人在向司法警察人員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事件調查時,能否自行錄影蒐證,法務部去年九月曾函覆警政署,指承辦人員或其他在場人員的個人隱私權益也應受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被偵查當事人若要自行錄影蒐證,原則上應經在場人員同意,否則司法警察人員得視情節制止,必要時可依妨害公務罪嫌送辦。 陳菊昨天在主持市府治安會報時說,法務部雖有函文,但民眾人權很重要,高雄是人權的城市,她要求全市警察執行勤務,在不妨害公務執行情形下,應尊重當事人自行錄影、錄音保全證據權利,保障人民在司法上的權益。陳菊的指示也PO在她的臉書上,獲上千名網友按「讚」。 市警局表示,當事人在司法機關內接受偵查,基於偵查不公開,當事人不得自行錄影蒐證,但在司法機關外,執行上仍有疑義,要再請示警政署如何執行;至於日前員警制止大樓住戶錄影的原因仍需了解。 - B( X  }( c2 q+ J' B

" V4 e" y0 r6 F( Y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2013/01/2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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