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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梁鄧忠:參與競選中委職‧乃志木良提名日應現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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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ick19
時間:
2010-3-19 09:09 PM
標題:
梁鄧忠:參與競選中委職‧乃志木良提名日應現身
馬華前法律局主任梁鄧忠促請王乃志與黃木良應在提名日當天現身,參與提名競選中委職。
“據我瞭解,王乃志對於要參選卻被人百般阻撓感到非常憤怒;黨內一些人要阻止一個年輕優秀的領袖參選,讓我感到非常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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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現任法律局主任林鴻昌引述馬華黨章3項條款,指辭職中委拿督黃木良和王乃志無法參與重選,並不適用在由馬華三分之二中委辭職後,促成中委會重選的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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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上述3項條款21、33與38條款,只適用於3年一度馬華三機構改選的一般黨選中,而馬華在面臨重選的情況下,是受到黨章41條文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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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林鴻昌錯誤引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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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條文指出,在馬華三分之二中委呈辭後,必須在30天內選出新中委會,而且不能阻止前中委被重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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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鴻昌他們援引這條款完全與重選情況無關,無法套用。既然他們依據41條款宣佈在30天內進行重選,那為何不遵隨同條款後半部所指的‘不能阻止前中委被重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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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強調,無法接受林鴻昌等錯誤引述條款,因為身為法律局主任應該依章實說,而非根據人的指示來詮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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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還諷刺馬華黨章如此清楚闡明,就連普通人以及法律初哥都看得明白,如果林鴻昌等不明白,還不如回去法律學校重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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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針對林鴻昌早前在新聞發佈會上要求他收回對王茀明的人身攻擊,以及無條件道歉,梁鄧忠只以依章實說,根據事實發言,沒有捏造故事;因此根本沒必要向王茀明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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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促王茀明林鴻昌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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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反而促請王茀明及林鴻昌等人為沒有闡述事實向中央代表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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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也說,他本身其實非常尊重身為上議院主席的王茀明,因此王茀明應該專業執行總秘書的職務,不要辜負中央代表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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