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A8 I3 O/ `8 w1 s& m; ?' v# \" r更令我擔心的是,這類案件,九成沒有被告走出來申辯。畢竟,被告被命名為「非法及有意」做若干事情的人,你走去法庭抗辯,不就是自認你「非法及有意」? 這種命名被告的方法,有未審先判的意味,近年本地常用,英國卻很少見。就算不這樣命名也好,這種不點名的案件,大多沒有人走出來認投了,於是法庭只能聽到申請人的一面之詞,沒有機會聽到反對意見。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K- b. n# S p& ^5 E' h!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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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考慮委獨立大狀作中立陳詞9 V+ g0 G/ ~; z( {# m9 Z# T8 |
法庭頒發禁制令這權力,法律上屬於「衡平法」,即是說,不是奉旨要給你的,法庭有酌情權,還要看申請人本身的行為,如果你其身不正,大可不給你禁制令。舉例,我不出糧給我的員工,而且還找人恐嚇他們不要報勞工處的話,就算他們走上我家滋擾也好,我去法庭申請禁制令不讓他們接近我家,我好可能不會成功。理由是,員工的滋擾行為雖然為法律所不許,但我本身也不是好貨色,因此法庭不會為了我而行使酌情權。這就是法律所說的 "The one who seeks equity must come to Court with clean hands"。 % [5 X- ^- h* Q) I* gtvb now,tvbnow,bttvb ( P, A; d$ S! A7 E& y0 B5 m, v. r好像起底吧,起差人底以作滋擾,不論民事刑事法都可能不許,但差人有沒有把來龍去脈交代清楚?有沒有跟法庭說,差人把號碼委任證通通收起,自己打人不肯刑事調查,只交給投訴科9成石沉大海的自己查自己,某些示威者好可能是因此才沉不住氣而訴諸起底?這樣的話,差人還算不算clean hands? 尤其律政司以單方面申請,法律上有「完全及坦誠」的責任向法庭交代一切,包括對自己不利的論據。在沒有答辯人的情況下,法庭怎樣確保聽到反對聲音?是不是可以委任「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 的獨立大狀律師去作出中立的陳詞,以示公道?os.tvboxnow.com; I& d- d9 a* b. K1 ^
* a" ` c* B1 |tvb now,tvbnow,bttvb香港大眾對警隊以至政府都沒有信心了,相對來說,對司法還算是信任的,因此大眾才要求由法官展開獨立調查。但這種信任得來不易,在政府選擇式執法下,大眾很容易誤以為三權合作。因此,無論最終批還是不批禁制令,我以為法庭大可做多一點,令大眾確信法庭已經盡最大努力去審視政府的申請,絕無偏幫,正所謂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seen to be done,在這個局勢下,不怕做得太多只怕做得不夠了。 : ]# r+ ?9 i/ ^' S公仔箱論壇0 ]3 I1 l% A: j& X, j4 O
David Tang : g4 h6 Q: }5 {/ N+ `4 F公仔箱論壇《真假法治》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