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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健康資訊] 外國食、藥品 不得轉售 [打印本頁]

作者: timmychoo    時間: 2019-7-6 11:42 AM     標題: 外國食、藥品 不得轉售

春節期間,國人利用連續假期至國外旅遊風氣盛行,旅遊同時採購當地土、特產食品,或到藥妝店購買膠囊狀、錠狀食品或藥品回台享(使)用、或上網轉售。小心!販售食、藥品的行為已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藥事法。tvb now,tvbnow,bttvb$ @/ u6 P& I5 q) C! Y: b& j3 C(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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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食安法第三十條規定,輸入食品應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除類別、用途、金額或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可辦理免驗:(一)食品或相關產品供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者;(二)瓷製餐具或廚具供自用,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者,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者;(三)膠囊狀、錠狀食品供自用,每種未超過十二瓶、合計未超過三十六瓶;(四)食品添加物重量為一公斤以內(但香料限量二百公克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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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Y* J5 U, j1 R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而歸國攜帶藥物,僅得供作自用,且種類、數量必須遵守「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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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歸國所攜帶食品,倘無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而有販賣銷售之行為,違反食安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將處以新台幣三到三百萬元罰鍰。若將出國帶回之藥品轉售他人,則涉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違反藥事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販賣者依同法第八十三條,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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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 E! ~( q. `" n公仔箱論壇食藥署提醒,出國旅遊期間,不要隨意相信宣稱療效之食品廣告,不要購買來路不明、誇大療效的藥品,如有健康上疑慮應尋求醫師之意見,不要任意使(服)用藥品。歸國後,不要饋贈藥品給親友或不要販賣未經申報之食品。遵守「五不要」原則,不但可避免違反相關規定而受處罰,更可以保障國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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