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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我国总检察长: 是否提控男同性恋者性行为 检察司仍保有独立酌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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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qonqq
時間:
2018-10-3 08:0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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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总检察长: 是否提控男同性恋者性行为 检察司仍保有独立酌情权
新加坡总检察长黄鲁胜说,检察司在决定是否要提控进行性行为的男同性恋者时,仍保有独立酌情权,没有受到政府或国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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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昨日发布声明说,两名前总检察长温长明与维克拉惹(V K Rajah)最近提到政府与国会指示、或让人以为它们在指示检察司不要提控涉及刑事法典第377A节条文罪行的做法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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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言论可能导致不准确的印象,让人以为就第377A节条文而言,检察司的酌情权已经被除去或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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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就这项条文而言,要是有关行为是两个成年人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在私人场所进行的,假设没有牵涉其他因素,检察司的立场是,提控当事人并不会维护到公众利益。“这个立场至今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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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鲁胜说,政府对第377A节条文采取的立场是,警方不会主动执法,比如执行扫荡行动,但如果有人报警,而有关罪行涉及这项条文,警方仍会调查,例子包括有未成年人遭到剥削或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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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警方行使执法或查案权力,不应该与检察司行使提控酌情权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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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鲁胜举例说,2008年,时任副总理兼内政部长黄根成曾提到,一名16岁男子在与嫌犯口交后报警,警方完成调查后把案件转交检察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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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检察司考虑了所有案情,包括投诉人年仅16岁,而且罪行是在公共厕所进行的,最终决定提控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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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引述黄根成当时的话说:“就报案时所披露的罪行而言,警方会把证据提交给检察司,让检察司决定是否要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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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鲁胜说,警方在办案时,会决定是否有足够证据,将案件转交检察司,而检察司纯粹是以案情、法律与公众利益为考量,独立决定是否要提控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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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虽然检察司在行使酌情权时,有权考虑公共政策因素,但这些因素并不会束缚提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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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根本原则受到过去与现在的总检察长再三的确认,也受到政府与国会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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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鲁胜说,根据宪法第35(8)节条文,总检察长身为检察司有权展开、进行或停止有关任何罪行的任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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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在行使这个权力时,检察司仅致力于促进公众利益,并会考虑所有案情及其他事项,如调查机构的建议与国会的明确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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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克拉惹上月30日在《海峡时报星期刊》中撰文说第377A节条文已经过时。他在文中提到,国会保证虽然不会废除条文,但也不会执行它,从法律角度来看,在宪法层面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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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甚至是国会都不可以选择性地决定要执行哪项有效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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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新闻台》上月18日的报道则引述温长明说,检察司应该是独立的,却被政府指示不要执行某些法律,将构成“非常危险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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