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憲過程爭論非常激烈,以《聯邦條例》為基礎反覆辯論修訂,歷時兩年然後完成制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喬治華盛頓並沒有參與討論,但他的威望維持會議的秩序,並讓代表團能專注於討論上。1787年9月17日,《美利堅合眾國憲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簡稱「美國憲法」)在費城正式完稿,此後經過數個州立法機構伴隨激烈辯論的批准過程,1788年6月21日新罕布什爾州成為第九個接納憲法州。聯邦議會隨即設置了憲法運作的時間表,在憲法框架內運作的聯邦政府終於在1789年3月4日成立。1790年5月29日,羅德島州議會通過確認憲法,十三州全部加入聯邦。隨著《美利堅合眾國憲法》通過,聯邦議會在1789年3月4日終告解散,由兩院制的美國國會取代。
《美國憲法》的序言只有一句話56個英文單字: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其後兩百多年,《美國憲法》歷經多次修改,但是1789年所制定的憲法的基本原則至今依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美國憲法》的基本原則有以下幾點:
其一、三權分立:美國國家權力分為三部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這三部分權力相互之間保持獨立。在理論上,三權是完全平等,並且互相制衡。每種權力都有限制另外兩種權力濫用的職能。一般認為其思想根源來自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的著作《論法的精神》(Charles Louis Montesquieu: De l'esprit des lois,英文:The Spirit of the Laws)。
其二、聯邦體制:美國憲法規定美國採用聯邦制,聯邦政府只擁有在憲法中列舉的有限權力,而其餘未列明的權利都屬於各州或者人民。
其三、憲法至上:美國憲法以及國會通過的法律的效力高於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
其四、人人平等:根據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獲得法律保護的權利。各州之間也保持平等地位,原則上任何州都不能獲得聯邦政府的特殊對待。根據憲法的規定,各州要互相尊重和承認彼此的法律。州政府和聯邦政府要在形式上保持共和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