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不同殖民地之間的憲法編寫進程進度差異極大,而且有些條例模糊而不規範,爭議不斷。革命領導人以及民眾逐漸意識到,各殖民地要放下個別利益,建立更緊密的團結,成為一個整體,才可以爭取更多的權利,取得更大的成就,大陸會議需要定立共同遵守的規則,以協調、團結各殖民地,成立聯邦。但各殖民地代表對於永久性邦聯的設立存有相當大分歧,致使《邦聯條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全稱《邦聯和永久聯合條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雖在1776年已開始起草,並在1777年交付予各殖民地議會確認簽署,卻要到1781年3月1日才獲得十三殖民地全數批准。《邦聯條例》通過後,第二屆大陸會議宣告結束,並更名為邦聯議會(Congress of the Confederation)。
《邦聯條例》是以法律形式,把實際上由北美洲十三個原本的英國殖民地所成立的十三個獨立國家,聯合組成的反抗英國政治軍事同盟固定下來,成為聯邦,亦即後來所稱的「美利堅合眾國」(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簡稱「美國」),賦予大陸會議領導美國獨立戰爭、與歐洲進行外交、解決領土糾紛以及與印第安人關係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