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R0 y/ J" a. ?, G2 k- Y5 s若要入罪,控方不必證明被告曾煽動暴力,控方檢控煽動刊物罪時,更毋須證明被告帶有煽動意圖,加上多年未被引用,因此辯方有很多空間進行反駁,條例會備受法律挑戰,因此政府猶疑不決,遲遲不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l8 ?3 K; i1 l+ {2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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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卻認為,這是過慮的表現。即使告上法庭,筆者看不到法庭有何理由可廢除相關法律條文,當然收窄其操作及應用範圍的可能性確實存在,而且法庭不可能判決「港獨」不違法,最大的可能性是,這樣具爭議性又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會上訴至終審法院,因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法律觀點是需要釐清的(例如發表煽動文字是否等同以言入罪等)。最重要的是,律政司不能因為檢控困難就迴避,有法不依是說不過去的。 # j' M U/ ^7 e$ M6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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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如何,《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是現時有效的特區法例,初犯煽動罪的刑罰是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再犯則會監禁三年。至於管有煽動刊物初犯最高刑罰是監禁一年和罰款2,000元。另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規定,上述第10條煽動罪行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並須經香港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才可提出檢控。所以能否以煽動罪檢控「港獨」,權在律政司司長手裡。 " h, m& d3 t1 Q. L/ N公仔箱論壇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g0 G4 a' U' s" ^ 警方有權清除任何煽動刊物 & p# u7 o; d$ u)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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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有大學生明知「港獨」違憲違法,卻仍肆意在大學作出具煽動意圖的「港獨」行為及言論,張貼「港獨」標語、海報,掛大幅「香港獨立」橫額,甚至慫恿其他同學宣傳、鼓吹或參與「港獨」,可能已觸犯了煽動罪。在校方介入並要求拆除有關橫額時,激進學生竟冥頑不靈地以「學生自治」及「言論自由」為擋箭牌,阻止學校清拆。在此情況下學校應報警處理,對有關學生依法作出刑事調查,同時警方可依據《刑事罪行條例》 第14條賦予移走煽動刊物的權力,移除違法的「港獨」宣傳品。該例第14條規定任何警務人員或公職人員均可進入任何處所或地方並從該處移走或清除任何煽動刊物,並可以武力驅逐或移走妨礙其根據本條獲授權行使移走或清除權力的人或物品。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y: N( Q1 O9 f: V! d
os.tvboxnow.com* v$ h2 D# L, A 在香港,言論自由並非萬能的免死金牌,亦非全無限制,更不可胡作非為,必須在法律框架下依法享有。根據香港法例第383章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第16條關於意見和發表的自由的規定:(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生或風化。這條條例完全依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草擬,當言論自由涉及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時,它是會受到限制的。 os.tvboxnow.com; m( T$ ?2 B& m$ k- K
" J$ O& p; d- F5 B; f5 X公仔箱論壇同時,校方也應對於此等違法違紀的學生作出紀律處分,按嚴重程度予以警告、停學甚至開除學籍等處分,以警惕其他意圖搞事的學生,也保護其他學生免受激進「港獨」分子滋擾,確保大家能在寧靜環境下正常學習。大學是傳授知識的地方,但也有責任教育學生守法、培養學生的道德品格,這方面校方責無旁貸。學生絕對不是大學的話事人,大學的管治權是在校長及校董會手上,如有人違法違規,就要處理,按相關大學條例及規則紀律處分有關學生,才可正大學的綱紀,大學才不會失控,學生也不敢胡來。 " |0 {- S' i$ ^# \1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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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探討23條立法時間表 tvb now,tvbnow,bttvb" y4 [7 m7 y: c4 z+ H- O
+ k6 g5 t! L. l筆者認為處理校園「港獨」問題,最理想的方法是校方首先以勸諭、引導等較為軟性的手法處理,如校方處理違法宣傳品時遭到激進學生暴力抗拒,校方就得依法報警處理。這可避免警方或政府被指干預院校自治或言論自由,當然如果校方失職不作為,任由「港獨」分子在校內胡作非為,情況嚴重時,政府或警方也可主動介入執法,基本法48條(二)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和按照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又第64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並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 + T* L) m. j, H* X5 o"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