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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屬控上司獲賠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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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yanbebe
時間:
2008-7-16 12:09 PM
標題:
下屬控上司獲賠30萬
廖瑞令與李榮元在兆豐銀天母分行任職時起口角。
上司罵下屬,公司賠30萬元!
兆豐金控旗下兆豐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前經理廖瑞令,不滿分行前襄理(金融界或企業界中輔助經理辦事的人)李榮元與同事講話,辱罵他“偷懶、不知見笑(台語,不知羞恥)”等,李榮元不堪受辱,向廖瑞令及兆豐銀求償。
兆豐銀行雖辯稱是廖瑞令的私人行為,但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廖瑞令是在執行管理行為,昨判決兆豐銀行應與廖瑞令賠償30萬元,成為上司罵下屬,公司也要賠的首例。
此判決引起企業界譁然,中小企業理事長林秉彬說:“一旦開了先例,未來將增加公司治理困難度。這單純個人對個人事情,若擴大解讀到企業,這樣的判決絕對有爭議,對企業也不合理。”
李榮元指著辦公室牆角說,那裡正是當初監視器架設的位置。
生產印刷電路板的健鼎公司發言人林修立也說:“就管理來說,當然要盡量避免人身攻擊,兆豐銀行事件應屬特例,不能一體適用,若偶爾一兩句脫序的話,就進行高額處罰,對公司、員工都不好,甚至會傷害台灣產業發展。”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則透露:“法官具有進步思維。員工被僱主謾罵往往忍氣吞聲,這個判決讓員工在受到管理者過度侮辱時,可尋求法律途徑討公道。”
法界看法方面,律師丁昱仁說:“法院判得很好,經理執行職務不當,銀行也無法證明已善盡注意義務(意即沒有對李、廖兩人不和採取管理行動)時,銀行就要負連帶責任。”
但律師余文恭說,兩造素有嫌隙,經理謾罵行為是否藉機洩憤,法院應查明;若經理只是借題發揮,法院就視銀行未盡注意義務,對銀行不公平。
下屬態度不佳
上司不應出言誹謗
兆豐商銀天母分行經理廖瑞令從監視器畫面,看見李榮元上班時間和同事交談。
兆豐銀行雖向法官透露,是李榮元不斷惡言及態度刺激才引發口角,廖瑞令並無羞辱意思,即使有,也不算情節重大,這是廖瑞令個人行為,與執行職務無關,兆豐銀行不需負連帶賠償責任,且兆豐銀行就算給予注意,也很難防範這種口角衝突。
但法官認為,縱使李榮元態度不佳,廖瑞令也不應出言誹謗,且廖瑞令坦承基于主管職責管理下屬。兆豐銀行明知李、廖兩人不和,卻看不出該銀行針對廖瑞令以不當言語所做的管理行為,有任何提示注意事項及督導行為,顯然銀行未盡注意責任,認定兆豐銀行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銀行:等法院通知再處置
廖瑞令憤怒衝到辦公室,當眾辱罵李榮元說:「偷懶」及「你去跳樓」。
已退休的李榮元昨仍氣憤指出:“廖瑞令是在上班時間侮辱我,就是要逼我退休!”他認為廖瑞令對員工管理過當,也曾向兆豐銀行反映,但“銀行袒護、縱容、包庇他對付我,我才會把銀行也告進去。”
另一方面,目前轉任兆豐銀行國外部副理的廖瑞令則透露,李榮元當時位居主管職,上班時不上班,想請假就請假,“我看不過去,才用比較嚴厲口吻教訓(他),之后被告誹謗,也只好認了!”
至于法院判賠,他與律師討論后會決定是否上訴。
兆豐銀行則指出,等法院通知后再處置。
第1次糾紛首次紛爭判拘役10天
李榮元第一次被廖瑞令罵而鬧上法院,發生在2004年10月。
當時擔任兆豐銀行天母分行襄理的李榮元(60歲),指控當時任分行副理的廖瑞令(53歲),辱罵他常用辦公室設備影印,行為像小偷,控告廖瑞令。
結果,廖瑞令被判拘役10天。
第2次糾紛升經理後仍不睦
廖瑞令升任經理后,仍與李榮元不睦。
前年2月9日發生了第2次糾紛,同樣是李榮元氣不過被廖瑞令辱罵,鬧上法院。
當天,廖瑞令透過一樓監視器畫面發現李榮元與后方同事講話,便走到他的座位說:“你想看看,來銀行上班不必工作,還有人陪你聊天喔。”李榮元回說:“我有事情要跟他說明,我為什么要請假不可以?”
但廖瑞令卻說:“你當一個行員這么偷懶?你在這裡上班妨害別人啊。” 兩人繼而口角,廖瑞令還叫李榮元:“你是受害人你去跳樓。”並說:“一個月領9萬多元,不必做事情,這么敢,還不知見笑!”
李榮元氣不過提告,廖瑞令被依誹謗罪判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確定;但李榮元還以名譽受損為由,對廖瑞令及兆豐銀行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要兆豐銀行與廖瑞令連帶賠償他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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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lyanbebe 於 2008-7-16 12:10 P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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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yanbebe
時間:
2008-7-16 12: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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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管理下屬不違法5招
1.面對下屬犯錯,盡量以書面批示指正,避免口頭指摘發生言語衝突。
2.非責備不可時,應就事論事,勿作人身攻擊。
3.察覺下屬對主管或公司不滿,應盡快了解並處理。
4.主管與員工發生爭執時,宜找第3人協調,避免衝突激化。
5.不與員工有肢體上碰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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