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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香港] 官指可移動非處所 露營車不是旅館 [打印本頁]

作者: qqonqq    時間: 2016-12-6 07:37 AM     標題: 官指可移動非處所 露營車不是旅館

兩周前以露營車為賣點的天水圍名樂漁莊被判無牌經營旅館罪名成立,被判罰兩萬元;而同有出租露營車的大嶼山有機農莊有限公司,兩名職員早前因未領旅館牌或豁免證明書亦遭票控,裁判官昨判案中露營車是動產,不足以定義為「處所」,兩被告三項無牌經營旅館傳票罪不成立。  民政署早前到大嶼山塘福一處出租露營車營地「放蛇」,相關經營者大嶼山有機農莊有限公司因未領旅館牌或豁免證明書,兩名職員鄧芷欣(二十二歲)及梁耀開(六十歲)遭控三項「在未持有豁免證明書或牌照下管理一間旅館」傳票罪。
; t+ ?4 C4 m" _8 F$ [3 t' h; |tvb now,tvbnow,bttvb  暫委裁判官詹俊祺指出,本案爭議點是露營車與土地是否有永久的連繫性,從而判定是否符合「處所」的定義,若符合便應受《旅館業條例》監管。露營車是否動產,是「一個硬幣的兩面」,要以露營車與土地連繫的目的及程度來判定。tvb now,tvbnow,bttvb& \. B& i2 x, N2 N
  詹官認為,若該露營車不可移動及在該土地拆除,便成為土地的一部分,符合「處所」定義。雖然控方證人提交空中俯瞰圖,以證明涉案露營車兩年間沒有移動過;但據辯方證供顯示,涉案露營車可於數分鐘內從土地拆除及以拖車移動,而且在拆除時不會對土地及其結構造成損毀,亦不足以為土地增值,故判定露營車是動產,不足以定義為「處所」。
9 x. ?' K  K" x+ B; }; J3 a( G$ \公仔箱論壇  詹官指,露營車簽署規則中所提及露營車的出現是「避免在陽光下暴曬」及「遮風擋雨」是可疑的,但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故裁定兩名被告三項傳票罪罪名不成立。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4 z9 B! O% N$ L6 A
  塘福露營車技術顧問鄧捷明昨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鬆一口氣」,認為這是「階段性的勝利」,但露營車的前景還未明朗,政府沒有正視及指引有關露營車的發牌。律政司及民政署則回應稱,若其經營模式符合《旅館業條例》對「旅館」的釋義,均必須領旅館牌照方可經營。有關部門會仔細研究裁判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才決定是否跟進及採取適當行動。
, `0 b/ B) M6 c6 Z2 t4 L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露營車發牌存在爭拗空間,不同法官的判決令人「無所適從」,現階段可循兩方面改善,其一是立法給予清晰指引,以界定何謂「處所」;其二是以案件呈述的方式上訴至高等法院,定立有約束力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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