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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香港] 《基本法》基本方針 條文不能修改 [打印本頁]

作者: qqonqq    時間: 2016-8-17 07:36 AM     標題: 《基本法》基本方針 條文不能修改

最近因為港獨問題,牽引出修改《基本法》的討論,行政長官梁振英及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均表示,《基本法》中涉及中央對港基本方針政策的條文不能修改,但對於基本法條文是否有「輕重之分」,兩人則有不同表述;梁振英認為一百六十條條文的輕重有別,袁國強則強調每條條文對港都重要。
$ o7 I& G# L& D, j( ?tvb now,tvbnow,bttvb  梁認為條文輕重有別! P# q% {! m5 q( ?0 N" N5 j
  梁振英昨日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指,《基本法》是有修改的條文,「意思就是說《基本法》是可以修改的」,但他強調《基本法》有關修改的那一條,即第一百五十九條里的第四款說明任何修改不能夠和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所以這些基本方針、政策的條文是不可以修改的。」梁振英續說:「這一百六十條條文的輕重是有分別的。」
, F2 w4 t$ `. i6 {  不過,身處深圳麒麟山莊出席香港與內地法律服務業合作座談會的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就表示,《基本法》沒有輕重之分,但亦指涉及中央對港基本方針政策的條文不能修改,「我不會用這個說法指,《基本法》條文有輕重之分,因為整份《基本法》都是香港一個憲制性的文件。第一百五十九條可以修改《基本法》一個法律機制,但是在修改的過程,亦不可以與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有牴觸。」tvb now,tvbnow,bttvb, ]+ |* p7 |0 Z# u) |; |5 S
  袁國強重申中國是香港不可分離一部分,言論自由與表達自由都是憲制上賦予,同時受毀謗等法律限制。他強調選舉主任取消參選人的提名資格不是作政治篩選,並非扼殺任何人言論或政治自由,而是法律框架內不容許違反《基本法》,選舉主任有權及有責任作審核,不認同大律師公會前主席陳景生所指「選舉主任取代法官角色」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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