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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終院首席法官:對租單位不違法 騙租津案終極勝訴 麥齊光曾景文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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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qonqq
時間:
2016-1-7 07:4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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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首席法官:對租單位不違法 騙租津案終極勝訴 麥齊光曾景文笑了
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與路政署前助理署長曾景文,被指於八十年代「互換」北角城市花園單位,欺騙政府租津,前年被裁定串謀詐騙五十六萬租津罪成,雙雙判囚八個月。二人昨到終審法院上訴得直,即時獲撤銷定罪,兼可取回由原審至終院的訟費。麥得知裁決後表示非常開心,感雨過天青,特別點名感謝當年為他出庭任辯方證人、昨親身到庭支持他的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麥又與曾多次握手及「搭膊頭」讓傳媒拍照,高呼:「We are good frie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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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廖卓怡 邱蔚怡 黃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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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與曾獲知裁決後笑逐顏開,與開庭前的一臉愁容大相逕庭。麥庭外指終於可將纏擾了三年多的事情放下,對於朋友、家人及舊同事的支持無以為報,「內心都講唔出 感謝」,贏官司及解釋清楚事件,是答謝關心他的朋友最好的方式,又指會待終院頒下判詞後再研究理據。曾同樣對裁決表示高興,當被問到失去政府職位的感受時,則回應「無咩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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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握手搭膊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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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於去年十一月,指原審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裁定二人分別對自己所租用的單位擁有經濟權益,屬於關鍵性錯誤,惟該錯誤裁斷實際上沒有出現司法不公,故維持原判。五名法官昨甫開庭便要求律政司陳詞,最終毋須聽取代表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李定國陳詞,休庭商議約三十分鐘後,便一錘定音裁定二人上訴得直,撤銷串謀詐騙的定罪,押後頒下判詞解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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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昨陳詞時,承認控方沒有證據證明二人於八五年購買單位時,各自出資支付自己報稱租住的單位的買款,但強調綜合所有證據,法庭可做出無可抗拒的推論,裁定二人互相代對方持有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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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終院法官似乎對此說法有保留,先後質疑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兩人在購入單位時已經實際上持有對方物業。首席法官馬道立指「對租」單位本身不違反法例,二人是在停止收取租金後,才安排律師訂立互換單位的信託協議,他又提出二人或許只是不想別人覺得他們關係太親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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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須付訟費逾六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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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任法官鄧國楨則指「對租」單位做法只是較難看,但不是犯法,質疑既然「對租」合法,二人為何要選擇非法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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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宣布裁決後,律政司指同意支付二人於上訴庭及終審庭的訟費,但認為二人的行為自招嫌疑,拒絕支付原訟庭的訟費,要求押後再就訟費事宜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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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官似乎為麥及曾抱不平,反問「是否今日處理完所有事項會公平些?案件持續三年多,他們卻得不到任何補償或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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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麥和曾可否返回政府工作,公務員事務局昨回應稱,不會評論個別個案;而根據相關退休金條例,退休公務員被判干犯與其過往任職於政府的公職服務相關的罪行,當局才可按條例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其退休金。至於有關二人在事件中得到的租津安排,局方會研究判案書,並就進一步行動徵詢律政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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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齊光、曾景文騙取租津案經歷區域法院、上訴庭審訊均敗陣而回,昨由資深大律師李定國、律師許天福代表下,於終審法院「絕地反擊」。終院裁定二人上訴得直後,律政司須支付原審法庭、上訴庭及終審法庭所有訟費,據悉三次審訊所花的律師費共逾六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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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終院刑事上訴二──二○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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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據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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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租( cross leasing )」及「對持(cross holding)」是相對概念,前者沒有問題,後者則違反公務員守則及干犯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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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麥齊光與曾景文於85年分別購買北角城市花園第9座21E及22E兩個相似單位,其後決定互相租住對方單位,屬於「對租」,此行為在當年是容許的,而且二人在排隊買樓時相遇,只是巧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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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方沒有實質證據證明二人在同一幢大廈購入兩個單位時,各自出資支付自己租住單位的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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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方必須證明二人擁有自己所租用單位的經濟權益,法庭才可裁定二人串謀詐騙租津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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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審法官沒全面審視可用證據,錯誤推斷二人或其妻曾出資購買自己租住的單位,並將二人定罪,是「致命性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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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審法官單單以二人均以妻子訂立租約,並在租約上填報誤導性的地址為基礎,推斷二人「對持」單位,屬於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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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作供指一般公務員性格較為低調,不會公開「對租」。原審法官不接納其說法,但沒有解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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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對租」合法,二人為何要多此一舉透過繁複及違法的「對持」手段,去達到同一個目的?而且「對持」單位不會令二人獲得額外金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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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裁定二人對自己所租用的單位擁有經濟權益,雖然屬於犯錯,但沒有出現司法不公。上訴庭理應裁定二人上訴得直,卻維持原判,錯誤決定令二人蒙受重大和嚴重的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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