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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原審重申案情輕 罰款八萬四千元 陳志雲免收監 律政司求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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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qonqq
時間:
2015-12-19 07:4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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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重申案情輕 罰款八萬四千元 陳志雲免收監 律政司求覆核
商業電台首席智囊陳志雲於○九年任職無 電視業務總經理時,與經理人叢培崑串謀收取十一萬二千元利益案,原審法官昨裁定二人罪成。陳志雲呈交由「六嬸」邵方逸華及前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等人撰寫的三十四封求情信。法官指本案遠較一般貪污舞弊案輕微,陳沒有刻意隱瞞、不誠實、濫用職權或對無 造成損失,算是「技術性犯法」,故輕判罰款八萬四千元。明日五十七歲生日的陳志雲避過牢獄之災,可算暫時「甩難」,但他卻未有展露歡顏。消息指,律政司初步決定申請覆核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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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雲及叢培崑昨被裁定串謀收受利益罪成,分別被判罰八萬四千元及二萬八千元。消息指律政司初步決定申請覆核刑期,將於下周一開會,由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作最後決定。二人則已就上訴庭判詞呈交文件上訴,要求推翻定罪,意味雙方極有可能於終審法院「終極決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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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官潘兆童宣讀判決後,公眾席人士隨即鼓掌,部分人更激動落淚。明天生日的陳志雲,避過牢獄之災,與友人相擁,之後在王喜等好友陪同下從高等法院,步行至香格里拉酒店並迅速離開,期間拒絕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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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官判刑時指,一般觸犯《防止賄賂條例》都須判處即時監禁,惟本案不涉及貪污元素,亦非不誠實或刻意隱瞞,陳當日獲邀收取酬勞出席公開活動,因他是炙手可熱的主持人,而非因他是無 高層,故與無 無關及沒有利益衝突,屬於例外情況及「技術性犯法」,不一定要判以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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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方逸華呈上的求情信承認,陳志雲當日出席收取酬勞的活動時,並沒有向她申請,惟指若陳事前向她申請,她亦會批准及支持,因他收酬勞並無與公司利益構成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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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官指他接納陳的無 前上司邵方逸華及梁乃鵬等人,求情指陳只要申報便會獲批,犯案是疏忽引致。大量演藝人力撐藝人收取酬勞正常不過,不少公益慈善團體稱,陳不時以藝人身分出席慈善活動,受到其幫助及感染。潘官接納陳非貪婪之人,對其誠實毫無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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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明白案件反反覆覆五年,令陳承受極大精神壓力,任何對人生自由有限制的判刑都不適合,「而且毋須社會服務令佢(陳)都會服務社會」,故判罰款八萬四千元。惟強調本案極為獨特,判處罰款不代表法庭不重視貪污罪行,亦非出被告的學歷、社會地位及工作能力,而是考慮到他們如何犯案及「本質上是怎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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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昨在判刑前作出兩項申請,包括要求陳歸還十一萬二千元予無 ,及根據《防止賄賂條例》頒令禁止陳受僱於任公營機構董事或經理,公營機構包括商業電台,更直指今次是自條例在一九八○年生效三十五年以來首次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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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律政司對陳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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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官指雖然上訴庭推翻他就合理辯解的裁決,但沒推翻他裁定陳沒有刻意隱瞞及不誠實,質疑過往有更多更嚴重的案件,律政司卻不引用條例?直斥律政司申請令人費解,對陳無理壓逼及十分不公平,亦非基於公眾利益而作出,深表失望。他又指陳收取酬勞出席活動,沒對無 構成損失,故不應將款項交予無 ,拒絕兩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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