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標題: [澳門] 無故缺席律師業高等委員會紀律程序調查 [打印本頁]

作者: hajid77    時間: 2015-6-24 08:13 AM     標題: 無故缺席律師業高等委員會紀律程序調查

終審法院消息:甲是在澳門律師公會註冊的律師。在律師業高等委員會針對另一名律師開立的紀律程序中,甲被該程序的預審員通知須於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前往律師業高等委員會,以證人的身份接受詢問,但甲並沒有如期出現。於是,預審員又指定甲於六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前往律師業高等委員會接受詢問,然而甲仍沒有按時前往。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律師業高等委員會根據《律師紀律守則》第四十一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對甲科處譴責的紀律處分。二0一二年十二月六日,甲接獲處分的通知。  甲不服,於二0一三年一月十六日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提出了以下理由: : i% O  E, G( F9 i6 s. {3 A
 一)被上訴決議存在事實前提的錯誤,因為他第一次沒有出席是因為忘記,第二次則是由於業務繁忙,而且已經通過電話請委員會的秘書代為轉告,因此不能認定他違反了職業義務; os.tvboxnow.com* q7 T% U6 _# Z- Q! F$ C
 二)缺席詢問並不違反職業義務,委員會只能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五三0條第四款的規定對其科處罰款; tvb now,tvbnow,bttvb! \; V. X% X6 Y! x
 三)被上訴決議欠缺理由說明; 公仔箱論壇% u' _% k* L( j- f- B& b6 C! o
 四)譴責的紀律處分過重而且不適度,應當科處警告的處分或者對譴責的處分予以緩期執行。另外,在律師業高等委員會遞交答辯以後,甲又在二0一三年四月十六日遞交聲請,指出從他作出所謂的違紀行為開始到他接獲紀律處分的通知已經超過三年,紀律程序的時效已經完成,不應再對其作出處罰。 5 D0 m, K! l8 g
 中級法院對甲提出的各項理由逐一作出了分析。首先,有關事實前提錯誤的問題,合議庭指出:對於第一次缺席,上訴人的解釋是忘記,等於是承認了自己存在過失;至於第二次缺席,由於委員會秘書堅決否認曾經接到上訴人的電話,而上訴人所提供的證人在紀律程序和司法上訴中所作的聲明又存在前後矛盾,因此合議庭不能認定上訴人提出的已在事前通過電話通知無法出席的說法。所以並不存在事實前提的錯誤。 公仔箱論壇' _$ Z+ g* t1 H2 Y! \* B# u" T
 其次,對於第二個理由,合議庭指出,律師業高等委員會是澳門律師的紀律機關,上訴人作為律師,有義務與委員會合作。如果所有律師都不與委員會合作,無故缺席紀律程序的調查措施,委員會將無法行使法律賦予其的紀律懲處權。上訴人兩次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缺席詢問,違反了《律師職業道德守則》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十四條a項所規定的職業義務。因此,這一理由不成立。
3 I% d7 f: E, F! t- Z& W公仔箱論壇 再次,從對上訴人科處譴責處分之決議的內容以及當中所附入的意見書來看,被上訴行為是十分清楚的,足以使人了解委員會在確定具體處分時的評估過程,因此應當認為作出理由說明的義務完全得到了履行。
3 w; C' Q1 L) Ytvb now,tvbnow,bttvb 第四,關於處分過重及違反適度原則的問題,合議庭指出,根據《律師紀律守則》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律師可被科處的處分有六種,分別為警告、譴責、最高十萬澳門元的罰款、停職十日至一百八十日、停職六個月至五年及停職五年至十五年。鑒於上訴人兩次無故缺席調查措施、拒不承認事實、沒有悔意而且一直堅持自己沒有違紀,對其科處譴責處分並不屬過重或不適度。另外,司法上訴的性質為單純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上訴,法院只能撤銷行政行為或宣告其無效或法律上不存在,不能改變處分的類型。
( Y6 b: g4 y1 D0 f- ^/ Eos.tvboxnow.com 最後,有關紀律程序時效的問題,合議庭指出,對於判斷紀律程序時效是否完成而言,重要的是作出處分決議的日期,而不是接獲該決議通知的日期,因為程序因最終決定的作出而消滅。上訴人缺席調查措施是發生在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和六月十日,而處分決議則是在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作出,並沒有超過三年。
& z! g/ s, ]4 a. [6 | 綜合以上理由,中級法院裁定司法上訴敗訴。
3 \- \! p; d; \6 J- Y2 X2 gtvb now,tvbnow,bttvb 甲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認為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因未對時效已完成的問題作出審理而存在遺漏,並因認為紀律程序之最終決定作出後如提起司法上訴則時效中止而違反了《律師紀律守則》第十一條的規定。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7 R3 a* \, G, k8 t8 U
 終審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認為其實在上訴人於二0一三年一月十六日提出上訴聲請時,已經具備了提出時效問題的條件,但卻在被上訴實體遞交答辯之後於二0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才提出該問題,因此,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本不應對時效的問題作出審理。所以只存在過度審理,不存在遺漏審理。而實際上,他所提出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紀律程序隨著紀律處分的作出而消滅,但紀律程序的時效期間繼續進行,直到形成已定案件為止。如果紀律程序的時效在紀律處分作出前完成,但紀律懲處機關沒有依職權對其作出考慮,那麼被處分的律師可以在司法上訴中以存在遺漏為由提出該問題。但如果紀律程序的時效像案中一樣在紀律處分作出後及形成已定案件之前完成,那麼由於紀律懲處機關的處分權已經隨著處分的作出而終結,應由利害關係人主動向作出紀律決定的機關提出有關問題,而不能直接提出司法上訴,請求法院作出裁決。 公仔箱論壇* s; @6 t* O6 _' P
 基於以上的理由,終審法院裁定上訴敗訴,確認了律師業高等委員會對甲科處譴責處分的決議。
1 }6 D' U" c2 H  o5 |





歡迎光臨 公仔箱論壇 (http://os.tvboxnow.com/) Powered by Discuz!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