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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莊迪澎/「反貪會警監」是張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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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gel987
時間:
2015-3-23 09:17 PM
標題:
莊迪澎/「反貪會警監」是張冠李戴
馬來西亞不是一個以中文為主的社會,官方語文是馬來文,馬來文或英文詞彙中譯,不一定是難題,畢竟有很多詞彙已是約定俗成或已規範,各界普遍使用,沒有異議。中文媒體已約定俗成地把Superintendent of Police譯為「警監」,但反貪會並非警隊,也不隸屬於警隊的單位,兩者是不同的執法機關,將該會的Superintendent譯為「警監」,就是把執法機關張冠李戴。將其職級冠上另一個機關名稱,這不奇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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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不是一個以中文為主的社會,官方語文是馬來文,通用語文是英文,所以除了華人社團、華文中小學及中文媒體例外,政府部門或商界使用的部門、職稱、職級、業務等詞彙,原文通常是馬來文(政府部門)和英文(商界)。對中文媒體來說,如何貼切翻譯這些馬來文或英文詞彙,有時真的是一個「考功夫」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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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文或英文詞彙中譯,不一定總是難題,畢竟有很多詞彙已是約定俗成或已規範,各界普遍使用,沒有異議;例如美國的Department of State及Secretary of State分別譯為國務院及國務卿,Prime Minister則視政體差異而有首相和總理兩種中譯。馬來西亞的許多馬來文和英文詞彙也已有約定俗成的中文,以吉隆坡地名為例,雖然可能多數記者都沒去搞懂為何Damansara譯為「白沙羅」、Brickfields譯為「十五碑」等等,但應該不會笨到在新聞稿裡寫「達曼沙拉」和「磚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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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譯未考量機構編制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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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如此,有些職稱還是有不同媒體使用不同中譯的現象,例如Inspector- General of Police,《星洲日報》和《光華日報》譯為「全國總警長」,而《南洋商報》、《中國報》及《東方日報》則譯為「全國警察總長」。雖然中譯不同,但是意思沒差,顧名思義馬上可知道這個職稱是警隊頭號人物。其他一些較少見或其原文可以在不同機構通用的詞彙,假使未規範,而譯者又不嚴謹,沒去考量相關機構的編制差異,就會不貼切;例如Director,用在企業的董事部,一般中譯為「董事」,但是用作非政府組織、企業及政府部門行政主管的職稱時,就不應將Director中譯為「董事」,而是「主任」或「總監」,兩者地位和職務大不同。以「董事」指謂「主任」,不是「譯文不同」而是「譯文不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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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三、四年,馬來西亞中文媒體,從報紙到電臺到電視,提到反貪污委員會「社會教育處」(Community Education Division)官員林錦新的職級時,都劃一使用「社會教育處警監」,以「警監」作為英文Superintendent(或馬來文Penguasa)這個職級的中譯。我第一次看到這個中文職稱時就鄒眉頭了,以為這個中譯職稱翻譯不當,具有誤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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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intendent這個名詞源自動詞Superintend,後者有監督、監管、指揮之意,而前者則泛指監督人、監管人、指揮人,用在不同的領域和機構,應有個別具體的中文稱謂,例如醫院院長、基督教的教區長,等等。在馬來西亞,媒體和讀者比較熟悉及常寫(見)的Superintendent,可能是馬來西亞皇家警察部隊的Superintendent of Police,但是除了警察部隊和反貪污委員會之外,消防與拯救局、監獄局及皇家關稅局的編制也有Superintendent這個職級(見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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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中文媒體已約定俗成地把Superintendent of Police譯為「警監」,鑒於Superintendent有監督人、監管人之意,我對此譯法並無異議(雖然同為英國前殖民地的香港是譯為警司),畢竟「警監」一詞既表達了機關名稱(警察部隊),也表達了監督人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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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委員會不是警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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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反貪污委員會並不是警隊,也不是隸屬於警隊的單位,將反貪污委員會的Superintendent譯為「警監」,其錯誤就是把執法機關張冠李戴。「警監」裡的「警」字明確表達了警察部隊這個執法機關(英文Superintendent of Police也明確指出了Police)。反貪委員會與警隊是兩個不同的執法機關,前者的職級卻冠上另一個機關名稱(警隊),這不奇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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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2009年反貪污法令》第10(2)(a)條款確實賦予反貪會的Superintendent職級官員與警隊「助理警監」(Assistant Superintendent of Police)職級警官相同的一切權力,但權力相同,所屬部門不同,不能以反貪會的Superintendent職級官員有執法權來論證「反貪會警監」此一譯法為正確。否則,皇家關稅局和監獄局等執法機關,甚至是消拯局的Superintendent職級人員不也都能中譯為「關稅局警監」、「監獄局警監」、「消拯局警監」,仿佛這些政府機關的這些主管都由警官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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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Superintendent應該怎麼中譯才比較適當呢?香港官方把Superintendent of Police譯為「警司」,香港海關的Superintendent of Import & Export譯為「出入口管理處監督」、消防處的Superintendent of Fire Brigade譯為「消防隊監督」。「監督」或有誤當動詞的混淆,我以為「督察」未必是最貼切的中譯,卻是比較接近Superintendent原意及適於用在非警隊的中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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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香港警隊用「督察」一詞對應英文的Inspector of Police,但就中文而言,「督察」一詞並沒有明確指涉「警隊」,就如英文Inspector若沒具體聲明Police(警察),它就不是警隊用語,例如馬來西亞衛生部有Health Inspector的職位、監獄局亦有Inspector of Prisons的職位,甚至查票員也叫Ticket Inspector。雖然若按香港警隊的用法,「督察」(Inspector)和「警司」(Superintendent)有職級高低之別(前者低於後者),但在馬來西亞用「督察」指謂反貪會的Superintendent並不會有職級不相符的問題,別忘了馬來西亞用「警長」對應Inspector of Police,但在香港,「警長」是對應英文Sergeant(馬來西亞中譯為「曹長」、新加坡中譯為「曹長」),而Sergeant這個職級其實低於Insp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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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反貪污委員會的Superintendent應否譯為「警監」,無關現行法律是否禁止非警隊使用「警監」一詞的問題,而是即便中文未能有最貼切的對應詞彙,亦應避免採用錯誤的詞彙。「法官」的英文是Judge,雖然法律沒有禁止使用Judge指謂辯論會等競賽的「評判」,但若是辯論會主持人說「讓我介紹這場辯論會的法官……」,我們便知道這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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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污委員會的Superintendent應做何中譯,其實是個開放式考題,答案不一定非得有「監督」、「監管」或「監察」等字眼,只要別張冠李戴地用指謂警隊的「警」字即可。就如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頭號人物Chief Commissioner,馬來西亞媒體都用「主席」,香港廉政公署頭號人物Commissioner ,官方的中文職稱為「專員」;雖然都是Commissioner,但兩地習慣用法不同,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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