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28日:董教總在參考了法律顧問的意見後,針對郭洙鎮、許子根及江真誠於6月18日的談話,重申對《1996年教育法令》的看法。」內文部份,以下僅摘錄統考部份:……
(五)統考問題tvb now,tvbnow,bttvb. S }4 B) E, P; G; D m& z8 T由於這一部份太重要,恕我一字不漏地引述。看完當年的董總文告,其實,與我的說法是一模一樣。嚴格來說,我的想法就是來自這份文告,因爲當年這是一個大課題。董總也召開大集會反對《1996年教育法令》,彙報會更不會少。其時,我剛剛到獨中服務,也有出席由鄺其芳主講的講座,聽了心情很沉重,不知有關當局什麽時候對統考開鍘。不過,當時鄺其芳也安慰大家不要太悲觀,因爲到最後還是政治問題,政治問題還是看選票云云。tvb now,tvbnow,bttvb5 w. m* f8 y( w9 G. P- a( E
統考問題是不是已圓滿解决了?聯合書面談話說,這個問題已解决了。但是,我們的看法,却是相反。這是從新法令的有關條文來看。有關條文是第69條(1)(關於禁止舉辦考試的條文)。在這項條文下,沒有人(或學校等教育機構)可以擅自爲學生(不論是政府或私立學校的學生)舉辦任何考試,除非事先獲得考試總監的書面批准。這就是說,如果沒有得到有關當局的批准,任何人(當然包括董教總)都不能爲政府或私立學校舉辦任何考試。這條文若嚴格執行的話,統考的命運如何,則難以預測了。華社在這方面,又怎能不存有「憂患意識」呢?
聯合書面談話說,第69條4(c)明文規定教育機構可以設立內部考試,而統考是被認爲是學校本身的內部考試,所以統考的法理位置就比以前來得肯定。第69條4(c)的原文是:「第(1)款(即禁止舉辦考試的69(1)條)不得施用於一所只爲了評估本身學生的表現的表現而舉行內部考試的教育機構。」現在就讓我們看看第69條4(c)的真正內容含義。這條文說的是「一間教育機構」可以舉辦自己的考試,以檢定學生的成績。
舉辦統考,好讓我國60間獨中有個共同考試的董教總,是不是「教育機構」呢?從新法令第2條對「教育機構」所下的定義,肯定不是。教育部長也沒正式宣布,董教總是新法令定義下的「教育機構」。這裡談的是《1996年教育法令》所定義的「教育機構」(學校等),而不是一般人腦海中的「教育機構」。tvb now,tvbnow,bttvb8 `) M2 U# s, V. A2 b- O
在這種情况下,怎能引述第69條4(c)作爲新法令下董教總准予舉辦統考的法律根據呢?第69條4(c)肯定不能當作是舉辦統考的法律根據。統考要在法律下繼續辦下去,看來也是要靠部長的豁免了。「統考是被認爲是學校本身的考試」的說法也是值得商榷的。這種說法的法律根據在哪里呢?我們談的是法律,而不是什麽行政長官「保證」之類的東西。在沒有正式的法律根據的情况下,「統考是被認爲是學校本身的考試」,這句話,是不能成立的。既然這種說法不能成立,那麽,「獨中統考的法理位置比以前來得肯定」的提法,顯然是不正確的。tvb now,tvbnow,bttvb/ B1 |/ D4 G% c: G5 k$ m
第16條:在國家教育制度內,有三種教育機構,即:(a)政府教育機構;(b)政府資助教育機構;(c)私立教育機構。參考文獻:董總,《1996年教育法令》中譯本,2006年。
第17(2)條:如果一所教育機構的主要教學媒介不是國語,那麽該教育機構必須將國語列爲必修科。公仔箱論壇+ B- s4 Z, \7 \
第79(1)條:在本法令其他條文的約束下,所有學校及教育機構必須在本法令下注册。os.tvboxnow.com7 l3 L1 i; G* @4 @3 s* O7 u: Z0 A8 U)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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