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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范析852│林鄭建制派齊扮「無知」 真普選國際標準早有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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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4-7-16 10:2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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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析852│林鄭建制派齊扮「無知」 真普選國際標準早有定義
范析852│林鄭建制派齊扮「無知」 真普選國際標準早有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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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期望、仍會失望」的政改諮詢報告,「醜婦終需見家翁」。「政改三人組」之首、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昨午到立法會內會,向議員匯報諮詢結果,結果一如所料,雖然沒有明確否決公民提名,但卻猶如要將它打成泡影,更令香港忽然出現了不為人知的「主流意見」,包括:「主流意見認同提名委員會擁實質提名權,不可被削弱或繞過」、「社會普遍認同特首人選要『愛國愛港』」、「較多意見認同提委會參照現時選委會四大界別及比例組成」等,2017年香港可以出現符合國際標準的真普選的機會,恐怕是要提早宣布幻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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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迴避何謂「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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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當政改正式啟動第一部曲,表面是向《基本法》中承諾的普選向前踏步之際,不少建制派議員卻忽然「無知」,竟還原基本步(不是《基本法》),相繼提問究竟何謂「真普選」。而最「無知」的民建聯蔣麗芸,更請教林鄭月娥,究竟在聯合國文件內,有沒有提到所謂「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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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林鄭月娥又焉會「講真話」?她除以「真正的普選,係要切切實實落實佢嘅選舉辦法」之「廢話」來回應,更侃侃而談國際間有不同的政制,故沒有統一的「標準」;又稱照她理解,即使聯合國的手冊,亦只提出按公約國獨特的文化、經濟程度來進行選舉,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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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個回應,就「肯肯定」不是實情,甚至是公然誤導立法會之說法。《信報》曾經的紀曉風版《金針集》,就曾在去年多次撰文,就普選的「真假」與「國際標準」作出詳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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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需要先返回1966年。其時聯合國大會通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當中提到每個公民應有權利和機會,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以及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而其實,在更早的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就已列明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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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指明《公約》續在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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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和《宣言》,皆為反映當今人權普世標準的主要文件,而《公約》就透過《基本法》第39條指明繼續在香港生效。《公約》所提到的選舉權,包括了投票權和提名權;換言之,真正的普選是所有合資格登記為選民的香港市民,都應有權行使均等的提名權、投票權和參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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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港府多年來卻聲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當中的「保留條款」繼續有效,因此香港的選舉毋須符合《公約》要求,而其實恐怕是誤盡港人,因為該保留條款,根本不規限特首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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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查資料,《公約》於1976年在港實施時,英國曾提出一道保留條款,香港的行政立法兩局不按《公約》第25條(b)款實施選舉,而無論是九七前或後,港府都以保留條款為由,拒絕全面普選立法局或立法會。而其實,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就一直指出,當立法局╱會開放選舉,就即須符合《公約》的規定,讓所有合資格市民享有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但港府一直只重申其立場,指保留條款繼續有效。前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在《政制發展綠皮書》中,也多番重申此立場,推卻特區政府履行《公約》規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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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愛港」要求違反《公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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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必須指出,這個只是特區政府單方面舉出的「擋箭牌」,全無提及九七前的總督或九七後的行政長官選舉。而老范就必須嚴正指出,就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方案,特區政府的建議符合《公約》規定的條文,實是其應有之義;反之,就是削弱港人本該享有的選舉權。而林鄭月娥昨日在立法會內,被問及普選的國際標準時,就隻字不提香港的政改,其實是同樣受《公約》的規範,而《公約》又獲《基本法》承認並應用在香港,故此,也是屬《基本法》框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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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林鄭月娥提出「社會普遍認同特首人選要『愛國愛港』」,卻隨時有違《公約》;因為根據《公約》第2條規定,所有人享有的權利,都「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以「愛國愛港」這個「政治見解」甚或「種族成份」去「篩╱預選」,便顯然是藉此限制或褫奪,某些港人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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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以上的見解,其實建制派又焉會不知?曾任民建聯副主席、本身又為大律師的譚惠珠就曾指出,《公約》所要求的選舉權,並無要求提名權或被選權普及而平等,且由於《公約》涉及主權和外交,《公約》的執行問題須由國家來決定,而非香港可決定的事,同時繼續高舉「保留條款」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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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條款」不包括特首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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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林鄭月娥今天在立法會上被民建聯的梁志祥問及,如何評價有泛民人士到訪歐美京政改,她就振振有詞稱,政改屬「內部事務」,故譚惠珠指《公約》涉及主權和外交的說,恐已不攻自破;更何況,既然保留條款並不包括總督,自然也不包括在憲制上承接總督的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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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九七前或後皆曾指出,當香港實行選舉,就必須合乎《公約》要求,保留條款已不再適用,且多番作重申。而去年3月於瑞士日內瓦聆訊香港提交的報告時,人權事務委員會亦一再重申有關立場,加上《基本法》第39條列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等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因此,落實特首普選除須符合關於特首產生辦法的第45條外,亦必須符合第39條,這個正是一眾建制派及林鄭月娥齊齊扮「無知」,避而不談秘而不宣的「真普選」與「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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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范中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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