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馬來西亞]
就“煽動法令”違憲‧蔡添強等撤控申請被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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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gel987
時間:
2014-5-30 04:46 PM
標題:
就“煽動法令”違憲‧蔡添強等撤控申請被駁
公正黨峇都區國會議員蔡添強、社運分子希山慕丁萊斯和學運領袖阿當阿里就“煽動法令”違憲理由向高庭申請撤控一案,高庭今日同意控方所提出反對聆審撤控的理由,並駁回3人的撤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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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法官卡瑪丁在聆聽控辯雙方就高庭是否應該聆審撤控申請的陳詞後,在裁決時指出,上訴庭曾就蔡添強在發表“拿篤煽動案”的裁決時指出,煽動法令第4條文是符合憲法,因此高庭駁回撤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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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2理由反對撤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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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的辯護律師蘇仁登在陳詞時指出,控方提出2項理由反對撤控申請,第一項理由是指此撤控與之前以選擇性檢控的撤控是相同的,第二項則是法庭是否有權限聆審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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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3名被告在地庭做出的撤控申請理由是選擇性檢控,地庭已駁回該申請,而此撤控申請的理由是指該法令已違憲,因此高庭應該聆審撤控理由的陳詞後,才做出是否駁回撤控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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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透露,針對法庭是否有權限聆審該法令是否已違憲一事,在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30條文下,即高庭擁有權限聆聽所有地庭和推事庭的案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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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3名被告也有權利在審訊進行前,以法令違憲為由向高庭申請撤控;另外,聶納茲米向高庭申請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違憲一案,高庭當時也有進行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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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涉及不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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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不能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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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莫哈末阿巴扎菲裡則表示,雖然現在和之前的撤控理由不同,但是撤控的最終目的同樣是撤銷控狀,另外,違憲課題應該在更早階段就帶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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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煽動法令已違憲課題在很多案件上已進行討論,而且違憲課題發生,皆是因為聶納茲米的案件,而該案件卻涉及不同的法令即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因此不能與此案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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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此案不能依賴著聶納茲米的案件,這並不公平,因為該案件目前已入稟聯邦法院進行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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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添強、阿當阿里和希山慕丁萊斯是於2013年5月13日晚上8時55分至11時15分之間,在隆雪華堂的“513馬來西亞民族日,拯救民主”講座會上,發表煽動性言論,即有意圖要採取非法手段,號召大馬人推翻法制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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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因而抵觸1948年煽動法令4(1)(b)條文,罪成可被判最高罰款5千令吉或最高監禁3年,或兩者兼施,重犯者可被判最高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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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聆訊ABU撤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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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是巫統”(ABU)聯盟總協調哈里斯依布拉欣也就“煽動法令”違憲理由入稟高庭進行撤控,高庭法官卡瑪丁定於6月27日對控方提出反對撤控進行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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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代表律師哥賓星今日缺庭聆訊,另一名代表律師莫哈末哈茲丹說,雖然高庭已駁回蔡添強、希山慕丁萊斯和阿當阿里的撤控申請,惟他們堅持進行撤控聆訊,而控方同樣以上述2項理由反對撤控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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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里斯依布拉欣也是在隆雪華堂的“513馬來西亞民族日,拯救民主”講座會上發表言論而被控煽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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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主控官為娜蒂亞副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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