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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陪審團制度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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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gel987
時間:
2014-5-29 03:56 PM
標題:
陪審團制度的前世今生
這幾天,當全港市民熱切期待「新地案」在選出九人陪審團之後會正式進入戲肉之際,主審法官卻因為一名陪審員身體不適之故先豁免其職務,繼而宣佈解散剩下八人的陪審團,待下星期三重新挑選九人之後才能正式開始審訊。這場世紀審訊,未開場便充滿娛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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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陪審團,香港人都耳熟能詳,甚至經常在電視劇中看見。但對整個制度大家又認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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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制度源遠流長,最早的記錄甚至可見於古希臘的城邦,當年蘇格拉底便是經陪審團裁決後判死的。多年後英國普通法亦繼承了此一制度,雖然古希臘那種動不動便500甚至上千人的陪審團並沒有承傳過來,但當中信賴普羅市民(layman)的智慧去判斷事實的精神並沒有太大改變。這制度透過大英帝國散佈全球的英屬殖民地。英國在1842年正式管治香港,在1845年便制訂《陪審團條例》,雖然經過多次的變革,但陪審團制度已經根植香港,成為本地法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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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究竟甚麼情況下才需要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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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只有在高等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及死因庭才必須由陪審團裁決,而部份誹謗案件則由主審法官酌情決定。死因庭的案件由五人組成、高院的案件一般有七人,遇到特殊的情況,如審訊時間較長的則有九人。這些案件中法官的角色是法律的審裁者,例如某些證供可否呈堂等必須由主審法官決定,其他時候法官就有點像球賽的球證,維持審訊的秩序及在審訊後期當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後、陪審團在退庭商議前給予最後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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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陪審團制度設立之初,香港的區域法院也設有陪審團處理刑事案件,但聽說很久之前因為一名主審法官在某個案件結果出來後不滿陪審團的決定,憤然向司法機構投訴陪審團水平不足並因此建議取消區院陪審團制度。必須強調這是一個都市傳說,當中的真偽也無從稽考,不過近年法律界偶有提及在區院層面重新引入陪審團倒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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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何成為陪審員?司法機構每兩年會草擬一張名單,簡單而言所有精神健全、品格良好、能明白中或英文的香港成年居民都會被納入,當中律師、律師樓的職員、醫生、部份傳媒、全職學生、紀律部隊、航空工作相關人員、外國領事等獲得豁免。其中的理由除了因為法律界人士及執法人員可能會因為對法律的認知而對案件有偏見外,其他的工作則因其社會獨特性而不用成為陪審員。陪審員是一種社會責任,因此獲通知成為陪審員的人士都必須到法庭報到,否則有可能負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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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挑選的程序又如何?數十位準陪審員會魚貫地進入法庭,由法官先簡單解釋案件的性質,審訊的長度等,之後便會由書記抽出七至九位陪審員,每一名獲抽中的人士皆有權向法官提出其不能當陪審員的原因,這也許亦是整個審訊階段第一個緩和庭上緊張氣氛的時候!其中固然不乏誠實的原因,如認識案中被告或法律代表等,但偶然亦有些甚具娛樂性的,如在英文審訊時,陪審員說自己英文不好(儘管法官一問下他們可能是大學生)、怕被老闆炒魷(但法例會保障你的工作!)、身體不好(但說不出甚麼病)、甚至曾經有人自稱是某法官的女婿(but so what?) 等,一番計價還價後法官都有權接納那些理由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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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過程,律師們不是無事可幹食花生的。每一名被告都擁有五個否決權(Challenge),這個權利由其法律代表行使,而且行使時不用提供任何理由。所以如一案中有十名被告,最多會有五十人被釘走。被選中的準陪審員可以在剛走到法官席前或被法官質問時被大狀站起來challenge、又或者那位準陪審員樂意就任也可以隨時被out。中間的源由,皆由席上的大律師在剎那間決定。很多人問,大律師是否在這階段拿着陪審員的背景,以便可按其需要,如住址、職業、年紀,或者透過向陪審員查問等方法以決定challenge與否?告訴你,上述的一概沒有。大律師更不能查問陪審員的背景。相關資料只會在陪審團成立後簡單透露給控辯雙方,如姓名、年齡、職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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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千辛萬苦選出來的九人陪審團,為何一人離開就要整體解散?首先,讓餘下的繼續下去不是不可以,但主審法官及控辯雙方也許要考慮到案件的整體公正性而乾脆重新選出整個陪審團。那為何不中間補選一人?因為一個陪審團是一個整體,審訊中補充一人固然不可能,就算案件還未正式開始也不能中間替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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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底,陪審團制度作為香港法律制度的其中一塊基石,其運作及挑選的過程都必須公開又透明。而作為法治下既得利益者的香港人,不管你有多日理萬機,也請記住你有一份責任共同維護這制度以讓它順利運作下去,更何況,就算不用去「星星」,你也有機會在庭上遇到一顆顆天皇巨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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