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哋唔係一個政治團體,所以考慮意見時,唔會考慮會否得罪邊一面。最好得罪兩面添,因為唔知係咪彭定康講過,兩邊都罵你就係啱啦!」公會在昨日的意見書提到,根據《基本法》45條,提委會有自行選舉的權利,不能當「橡皮圖章」式作提名,原則上否定「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石永泰今日強調,提名方法除了考慮基本法45條,仍需要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需要保障候選人政治上的多元。
「如果政府提出選舉辦法,係違反基本法第45條,唔係有『廣泛代表性』嘅提名委員會,舉個例,提委會入面得四個成員,代表四大地產商,有人可以Challenge,司法覆核。」選委會四大界別組成 有憲制性爭議公仔箱論壇; i4 u U9 D- i3 a$ y# F
「(選委會)四大界別,只有一個是政界,但政界這一部分,唔係完全同選舉有關,包括好多人大等等。另外三界都唔關general elective(一般選民)事,係功能(組別)。如果你睇返我哋原則,大多數選委會成員都應該係 Maximum Participatory。四大界別唔改,可能有憲制性爭議。」至於不少團體建議保留四大界別,在選委會加入所有民選區議員,會否符合「廣泛代表性」規定?石永泰形容,「受(司法覆核)挑戰嘅機會會細啲。」
「公司開會可以少數服從多數,一旦你考慮提名委員會的責任,就會知道唔可以要求少數服從多數。咁點樣去體現『集體意志』呢…定義上,只係提委會成員之間,有互相激辯,得到(提委會)某個百分比支持,就可以提到提委會提名。」tvb now,tvbnow,bttvb9 k# G0 {4 [- U$ p2 @+ H大律師公會建議,提委會提名「門檻」可以低於50%,但由於公會的負任只是提出原則性建議,實際「門檻」仍需要各界討論。公會又認為,獲得一定數目選民推薦的候選人,提委會的門欖,可定得較低。
「食咗之後,會唔會封咗個後門,呢個我哋覺得需要釐清。好多人諗食唔食個飯,都會考慮之後有冇得優化先。」石永泰說,根據基本法附件一選舉辦法第七條,以及人大2004年釋法內容,經立法會議員三份之二大多數同意,就可以提出修改特首選舉辦法;公會關注,日後通過2017年特首選舉方法,提交人大修改基本法附件一時,會否隨之刪除第七條,以致2017方案變成終極方案,不能再優化,政府有需要作出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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