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陳文敏早前陳詞稱,《基本法》第三十六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而法律並未區分「永久」及「非永久」居民,指上訴人來港後已屬香港居民,將她與「永久居民」區別對待並不公平,違反了憲法上人人平等的原則;他又援引數據指1999至2002年,新移民申領綜援的比率不過是一成五,但永久居民申領個案則佔八成五。( ?5 E/ B& A4 S3 g8 z居港7年的申領綜援限制,為2003年港府發表人口政策報告時訂定,2004年起實施;此前申領的要求是居港滿1年。
(《明報》)
回應終審法院有關未住滿7年可申請綜緩9 M3 v4 O- `- Q. b!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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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判決表示極度遺憾 單程證申請制度沒有財政審查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 w$ y5 A2 L; @5 X# I- m6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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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顯取回單程證審批權的重要性
居港7年作為門檻申請社會福利 永久居民優先合情合理
人口政策關注組對終審法院的判決表示極度遺憾。現時單程證的批核不會考慮申請者的財政獨立情況,決定權在大陸地方政府。相反,其他國家的人士申請來港,即使是來自台灣或新加坡的華人,就算基於團聚原因申請來港,申請時需要提交財政收入情況,以證明能在香港獨立生活。
現時單程證來港的大陸人士,不但入境時無須財政查核,終院的判決更可以使他們無需等待7年便可以申請綜緩,這是進一步優待大陸新移民,進一步令單程證制度更不公平,或是使其他族裔、國籍人士來港團聚的安排受到剝削。所以,終院的判決突顯取回或參與單程證的審批權的重要性,更是刻不容緩。* g5 K/ @% i$ z# q( N3 A& _
此外,本關注組亦擔心,終院的判決將可能延伸到其他社會福利甚或申請公屋政策,牽連甚廣。
「居港7年」可說是作為區分本地人及非本地人門檻,也是一個申請社會及房屋公屋準則。社會資源有限,每一位納稅人都要交稅,政府決定資源分配時,應優先照顧本地人,應比外來者獲優先照顧,外來者即使有需要,先等7年也是合情合理。- k' X" k+ Z" \- }+ R0 P
終審法院今天對新移民要住滿七年方可領取綜援的決定違憲,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正委會)歡迎有關的決定。這是對香港綜援制度存在已久的缺失提出鞭策。現時有關的政策是由2004年,當時為政務司司長曾蔭權的人口政策報告書提出,當時不少民間團體已經提出反對,正委會及多個關注中港家庭權益的團體亦一直堅持有關的設限是不合理。os.tvboxnow.com$ i/ X: H H" O# x9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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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援政策的基本精神,是為有需要人士提供協助,有關的申請應該是按申請人的經濟條件去決定,而並非只依賴其居港年期。無論新來港人士或本地人士,若遇上經濟困難,都應該被視為需要協助的一群,有關的年期限制,就等如政府帶頭將貧窮者分類,變相認為新來港人士對香港社會沒有貢獻,因此不能享有一般香港人都能擁有的社會福利。這些限制的歧視目的非常明顯,亦令社會分化,正如終審法院的判詞所言,是抵觸了家庭團聚的原則,反而是為新來港人士的家庭增加壓力和不安。
正委會認為,香港政府有必要重新檢討2004年的人口政策,當中多涉及對弱勢社群的影響,如港人內地配偶的分娩費用,向外傭僱主徵收外傭稅,並扣減外傭的最低工資,及以居港年期限制新來港人士申請綜援的權利等,都是沒有經過諮詢而立即於各政策部門執行的不合理措施。事實上,不少新來港人士來港後不久已經加入香港的勞動市場,為中港的經濟,文化和貿易的交流亦作出了不少貢獻。 ^' b/ m0 }, f, l! y
判決之後,或者會有人認為這樣等如變相鼓勵所有新來港人士去申領綜援,這樣納稅人將要負擔沉重,甚至有人討論是否需要釋法。我們認為這些想法都很危險。首先,我們不能假設所有新來港又未居住滿七年的人士都有需要申領綜援,所以兩個數字不能劃上等號。次者,政府可以透過完善綜援政策,去避免資源濫用,如資產評核的方法等。我們強調,綜援政策是幫助有需要的香港人,無論是新來港或住滿七年,甚至每天在街頭執紙皮,却因衰仔紙政策無法申領綜援的老人家。因此,政府有責任趁這機會,重新檢視綜援政策,減少分化,幫助有實際需要的人。6 b9 w3 ^0 B7 u
「在每個人的面容上印著天主的面容。為人性尊嚴提供依據的不是效率、生產力、社會階層、種族或宗教所屬的標準,而是人按天主肖像受造的事實。因此,移民不是一個有待解決的問題,而是一個有待接納的弟兄。這也是天主聖意為我們提供的一個機會,讓我們能按照福音教導,為建設一個更公正的社會、一個更完善的民主、一個更團結的國家而做出貢獻。」(教宗方濟各2013年《世界移民及難民日文告》)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p3 d5 ~9 d3 |. L6 A; N
正委會要求:
1)重新檢討2004年人口政策,當中33項對弱勢社群的限制;
2) 社署應重新審視目前綜援制度的不合理處,包括居港年期的限制,和衰仔紙制度等。4 h8 ?! U) }7 H$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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