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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台灣] 與少女性交 賠50萬緩刑5年 [打印本頁]

作者: abcd0816    時間: 2013-11-30 11:56 PM     標題: 與少女性交 賠50萬緩刑5年

40歲蔡姓男子透過臉書線上遊戲,結識14歲少女後發生6次性關係;他辯稱發生關係後和少女聊天,才知她未成年。法官認為,少女臉書個人資料欄標明「○○國中」,從外觀也看得出未成年,但考量蔡有社交障礙,且已賠50萬元和解,判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役。判決指出,蔡男今年8月在臉書上結識少女後,見面第3天就在蔡的車上發生性行為;他們2個月共發生6次性行為,4次在旅館,1次在少女家中。今年10月中旬,少女對男友透露曾和蔡發生性行為,她男友轉告少女的寄養家庭,寄養家庭馬上報警處理。蔡到案時辯稱,9月發生第3次性行為後,少女才告知年紀,但因為他內心空虛,情不自禁才繼續和少女發生性行為。法官認為,蔡第一次與少女見面,陪她在圖書館借書,當時少女理短髮、素顏,穿著與一般國中生無異,也未較早發育,且雙方在臉書結識,少女的個人資料欄有標明學歷為國中,加上調閱少女日記,用語和想法都很天真,蔡應可預見是未成年少女。
作者: 6600    時間: 2013-12-2 01:28 PM

還天真..久經人事且有男友.只能說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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