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x9 y w' n% ?, P* C$ S3 Z. K4.“2000版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衝突。“2000版條例”並沒有完全禁止“軍隊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第四十三條、四十四條對軍隊房地產的租賃、合建、換建和兌換作出具體規定,這應當成為軍隊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依據,總後勤部據此制定了多部軍事規章並制定了軍隊房地產民事流轉合同的參考樣本。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以後生效的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合同效力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準,並且違反行政法規“禁止性效力性規定”才能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但是“2000版條例”屬於軍事法規,與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是否屬於同等效力位階立法未予以明確,人民法院能否依據軍事法規作為判定合同效力的依據也存在爭論。$ z7 z. @, X- [5 M& M# k' G
tvb now,tvbnow,bttvb+ O, n V0 l. k" ]
5.“2000版條例”與客觀實際情況的衝突。13年來,全國範圍內房地產業高速發展,各相關利益主體的權利意識法制意識開始覺醒,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大幕拉開,農村城鎮化進程啟動,軍隊房地產的價值激增,軍隊房地產各使用管理單位的開發經營行為增多,軍隊房地產領域涉訴糾紛和違紀違法案件頻發,部分軍事訓練用地存在權屬糾紛,軍地之間聯合建房、合作開發糾紛不斷涌現,“2000版條例”及相關配套的軍事規章已經遠遠不能適應客觀實際情況。綜上所述,13年前開始施行的“2000版條例”亟需大修! , P4 t) ]0 S6 f% j! G" ?tvb now,tvbnow,bttvb5 b8 N) ^$ q Y
作為致力於“軍隊房地產和工程建設法律實務”研究的專業律師,我們嘗試提出如下修法建議:建議軍委法制局將“2000版條例”納入立法規劃,組織軍隊法律力量結合“兩項普查工作”同時開展調研工作。修法時,建議考慮行政權與軍事權的聯繫與區別,考慮與立法法、物權法、合同法、行政許可法、土地管理法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效銜接,考慮與軍隊房地產管理的客觀現狀相契合,考慮服從和服務於保障軍隊建設發展需要,高瞻遠矚,高屋建瓴,制定出一部高品質的軍事法規,或者聯合國務院共同出臺一部普遍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隊房地產管理條例。% V" i( r [( {% U/ M% o! n9 f1 c
5 m( @: a1 C. k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專業委員會是指導全國律師在建設工程與房地產領域的業務研究和實務指導的專業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維權南京協調中心是總參謀部在江蘇片區涉軍維權工作機構,維護軍隊合法權益是專業律師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和本職工作。對全軍開展的“兩項普查工作”及其會面臨的法律問題,我們將密切關注並根據軍隊單位的服務需求,責無旁貸提供一流的專業法律服務保障,堅決捍衛軍隊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