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馬來西亞]
索賄300令吉助申請貸款 公務員判監14天罰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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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r2907
時間:
2012-2-2 03:21 PM
標題:
索賄300令吉助申請貸款 公務員判監14天罰2萬
(新山1日訊)公務員承認先後兩次向同一名年輕人索賄300令吉,作爲本身協助對方申請銀行貸款的交換條件,對此,法官當庭判處有關公務員面對14天監禁及罰款2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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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薩姆丁哈欣(55歲),是一名N17等級的公務員,在柔州皇宮花園辦事處任職。他今日下午在反貪第6庭聽聞有關判決後,即以口罩遮面,由警務人員陪同下匆匆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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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姆丁哈欣在此案中共面對兩項控狀,第1項控狀指出,被告在2008年10月28日下午1時45分,于坐落在哥達美拉路的柔州王宮花園辦事處,向當時22歲的拉惹莫哈末韓山索取300令吉賄金,作爲交換條件,以協助對方處理人民銀行貸款的申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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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述行爲,抵觸1997年反貪污法令第10(a)(bb)條文,亦可在相同法令第16條文下被治罪;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處至少14天及最高20年監禁,與罰款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爲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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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控狀指出,被告在2008年11月10日下午1時15分,在新山區佩提裏路一家餐廳,向同一名人士索取300令吉賄金,作爲協助處理同一件事務的交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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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述行爲,抵觸1997年反貪污法令第11(a)條文,亦可在相同法令第16條文下被治罪;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處至少14天及最高20年監禁,與罰款賄金的五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爲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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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姆丁哈欣承認兩項罪狀,法官瑪迪哈哈魯拉合并判處這名被告面對14天監禁與罰款2萬令吉。被告若無法繳付罰金,則以5個月監禁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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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承審法官是瑪迪哈哈魯拉,主控官是莫哈末法紮沙迪裏,被告代表律師爲凱魯阿斯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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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薩姆丁哈欣聞判後,以口罩掩面步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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