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a; Y/ k3 B) `“另案處理”變成了“另案不理”,我們已經見過不少,其中最典型的是:2002年,廣東省江門市公安部門破獲了一起地下錢莊洗錢案,連卓釗作為錢莊的主要出資人,卻被標明“另案處理”,順利回到香港,最終未受到司法審判。原因就是公安部原部長助理、經濟犯罪偵查局原局長鄭少東出面幹涉,才使江門市司法部門放棄了對連卓釗的審查和起訴。種種跡象表明,在有些地方,“另案處理”已成為個別司法人員和官員幹擾司法、徇私舞弊、瞞天過海的司法“黑洞”。 ) o0 S& o+ R/ I+ q, X公仔箱論壇 s! C2 E, y* P公仔箱論壇據說,絕大多數“另案處理”,是在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裏便已確定,起訴和判決只是照搬照抄而已。因此,“另案處理”變“另案不理”,主要責任首先在公安機關。而有些公安機關以“另案處理”放縱罪犯,甚至搞權錢交易,除了他們自身的原因,也存在制度上的漏洞。一方面,司法機關對何種情況下將涉案人員列為“另案處理”,缺乏統一的標準和審批規范,存在一定程度的隨意性,導致有些“另案處理”變成“另案不理”,或降格處理。另一方面,對于“另案處理”沒有形成監督的鏈條,檢察機關對“另案處理”案件審查不力,法律監督缺失,人民法院的判決也只是對“另案處理”一筆帶過,缺乏具體的說明。這樣公安機關決定的“另案處理”就處于毫無監督的狀態了。os.tvboxnow.com a# \% b2 x& c' U/ f!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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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處理”變成“另案不理”,讓法律很受傷,讓公正很受傷,應該從制度上堵塞漏洞了。(殷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