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社论:解救乞讨儿童亟待更多政府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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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a00
時間:
2011-2-7 12:45 PM
標題:
社论:解救乞讨儿童亟待更多政府行动
近日,知名学者于建嵘开设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微博颇受关注。据报道,一方面,是网友纷纷将乞讨儿童照片上传至微博,希望家中有孩子失踪的父母能借此信息找到自己被拐的孩子。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公安部门也对此予以回应,并提醒网友,如发现乞讨儿童有被拐嫌疑的请立即拨打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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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学者发起,以微博为平台并由广大网友参与的这项“解救”实践,试图通过网络所带来的技术性变革,扭转以往在解救乞讨儿童上信息隔绝的困境。此项“解救”成效究竟如何,自然还有待时间来检验。但在“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这一微博运行仅仅数天之后,我们已经乐观地看到,微博所带来的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这一社会力量如能保持良性运转,它所能带来的社会收益将无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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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人人都有摄像机(手机拍照)”的时代,经由网络传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网友具备了随时都可成为“随手拍”志愿者的心境。收获实质的“解救”成果,将只是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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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解救乞讨儿童”的“随手拍”,还因其贴上了网络媒体的标签,而将担负起监督乃至倒逼一些政府部门履职的功能。“随手拍”是以网络为媒介的社会动员,它的社会属性和辅助作用异常明显。解救乞讨儿童的首要责任人仍是政府———当然,还可以具体到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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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说,乞讨儿童本不应存在。《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均应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仅就这一法条的施行而言,年满六周岁的乞讨儿童都应接受当地政府的调查和救助。尽管这一工作可能会涉及复杂的异地协作和部门协作,但“复杂”并不是地方政府可以一推了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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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满六周岁的儿童,也不应允许其乞讨。《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基本建立起了全方位保护机制。当作为最底层的“家庭保护”出现问题之后,“行政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理应无缝衔接。乞讨儿童集中在城市,且乞讨必须公开进行,因此,乞讨儿童的行踪并不难掌握。作为综合执法主体的城管,能否摆脱与小摊贩进行街巷追逐战的固有形象,也真正履行起管理和协调职能来———至少,城管在发现乞讨儿童后可区别情况及时联系公安或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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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相关的另一项政府职能,是打击隐藏于乞讨儿童身后的刑事犯罪。除拐卖儿童外,刑法还明文规定了“强迫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即构成犯罪。对网友而言,在发现乞讨儿童之后,既可以“随手拍”上传到微博,也可以同时向警方报案。对公安部门而言,不管有无接到报案,也不管是网上还是网下的信息,只要是本地出现了乞讨儿童,都应进行调查处理。与司法的被动属性不同,侦查是一项主动的权能。并不是所有的乞讨儿童背后都有刑事罪案,只有经过调查之后才能排除暴力、胁迫或拐卖等犯罪嫌疑。从法治的角度看,对儿童乞讨熟视无睹,就是一种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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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教授发起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目前已引起了一些公安部门的关注。对于来自社会的信息支持,还亟待更多地方的政府部门关注起来,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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