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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獄警打死犯人被判14年 案發距犯人獲釋僅20余天 [打印本頁]

作者: cyfren    時間: 2010-11-23 09:36 AM     標題: 獄警打死犯人被判14年 案發距犯人獲釋僅20余天

湖南省衡陽市檢察院22日透露,因犯故意傷害罪及虐待被監管人員罪,湖南省湘南監獄獄警王以剛近日被法院壹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0 R6 G/ G- R! c0 |8 T2 [8 I( H- @9 Otvb now,tvbnow,bttvb  王以剛系湘南監獄三監區采煤二分監區指導員。經衡陽市上堡地區檢察院偵查查明,2009年12月21日晚,王以剛以在押犯人江德連不服管教為由,對其實施毆打致其死亡,後經法醫鑒定,江德連符合雙下肢廣泛軟組織挫傷致創傷性休克死亡。據檢方介紹,案發當日,距江德連刑滿釋放只有20多天。案發後,王以剛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公仔箱論壇' q% Y  l! R, V" d9 q4 R; D' \& {
  衡陽市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認為,王以剛身為司法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工作態度粗暴、方式簡單,在管教過程中,虐待被監管人員達6人8次之多,情節特別嚴重,且造成壹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但鑒於王以剛犯罪後有自首情節及多個酌定從輕情節,公訴機關同時也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3 Y* {' o& i7 {* w$ v3 nos.tvboxnow.com  8月9日,衡陽市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王以剛對故意犯罪沒有異議,但否認自己曾多次對其他服刑人員實施虐待行為。
9 l3 H, }8 U) Q& n/ N  經衡陽市中院壹審,王以剛犯故意傷害罪及虐待被監管人罪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另據了解,案發後,監獄已向死者家屬支付75萬元的賠償金,因此,死者家屬沒有在法庭上再追究王以剛的相關民事責任。
作者: cyfren    時間: 2010-11-23 09:38 AM

殺人填命,天經地義;如此判決,無法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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